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农业银行财务管理制度
*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中国农业银行财务管理制度》(发布日期:2002年12月23日 实施日期:2003年1月1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财务管理制度》的通知
 (1993年12月7日 农银发[1993]3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
  现将《中国农业银行财务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望及时函告总行。

附:          中国农业银行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是国有金融企业,为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规范财务行为,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以逐步建立商业银行的运行机制,根据《企业财务通则》和《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以下简称财务制度),结合农业银行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经依法登记注册,持有经营业务许可证的农业银行管理和营业机构,以及所属国际业务部和从事信托业务公司等。
  第三条 经批准设立的农业银行机构应在办理工商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财政机关提交企业设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等文件的复制件。发生迁移、合并、以及其他变更事项,在依法办理手续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财政机关提交有关的变更文件的复制件。
  第四条 农业银行的财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自主经营、自负盈亏、集中清算的管理体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以下简称省级分行),地(市)分、支行,县(市、区)支行和县支行级的办事处为基本核算单位,县以下的基层处所实行内部经营目标责任制。
  第五条 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凡是应属本期的收入和支出,不论款项是否在本期收付,都应当作为本期的收入和支出;凡是不属于本期的收入和支出,即使款项已在本期收付,也不应作为本期的收入和支出处理。
  第六条 农业银行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认真贯彻国家的方针政策,维护财经纪律,监督检查和完善经营目标责任制,加强经营管理,努力增收节支,不断提高经济效益,依法计算缴纳国家税收,并接受主管财政机关的检查和监督。
  第七条 财务管理的范围
  全行的财务收支都必须集中财会部门统一管理,建立和完善各项财务开支的审批制度,财会部门负责管理辖内一切财务活动,其中包括本、外币业务以及系统内所辖单位的财务收支管理。
  具体管理范围如下:
  一、管理全行的资产和负债;
  二、管理全行的资本金;
  三、管理全行的财务收支、利润分配;
  四、监督基建资金的使用;
  五、监督财产的购建、维修和管理;
  六、处理资金和财产的多缺;
  七、其他。
  第八条 财务管理工作的职责
  一、各级行行长(主任)要在认真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令和服从宏观调控的前提下,坚持以业务经营为中心,树立效益观念,积极组织完成财务计划和经营指标计划,并组织财务分析和财务检查,对本行的业务经营成果负完全责任。为保证财务工作需要,要配好配足财务工作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要支持财会人员行使职权,保障财会人员的职权不受侵犯。
  主管财务工作的副行长或总会计师,协助行长(主任)组织领导财务管理工作,并对执行情况负责。
  二、财会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财务制度,根据本单位实际制定辖内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编制财务收支计划和财务指标计划,组织日常财务收支、国有资产的核算和管理,审查资金和财产多缺的处理,参与业务经营和管理,办理年度决算,编制财务报表,定期进行财务分析,实施财务检查和监督,并对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三、各有关部门都必须围绕全行的经营目标,自觉履行各自职责,并配合财会部门开展财务活动,加强经营管理、努力提高效益。

第二章 财务计划

  第九条 财务计划是全行业务经营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进行经营决策,考核内部经济效益,加强成本管理,指导财务活动,开展财务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财务计划分为人民币、外币计划,由财务收入、支出、盈利或亏损、利润分配四个部分组成。财务计划的编报内容,包括营业收入、营业外收入、成本、营业外支出、税金及附加、盈利或亏损、利润分配。
  第十一条 各级行行长(主任)要根据国家宏观政策和上级行的有关要求,依据利率政策、年度信贷计划或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劳资计划、成本率、费用率,并考虑影响本年财务收支的新因素,组织有关部门提出本年度各自的有关数据,由财会部门审核后汇总编制全行的财务计划,经行务会议审定后上报。
  第十二条 农业银行所属信托、房地产及其他独立核算单位的财务收支计划必须按有关财务制度要求编制,并报同级财会部门审批后执行。
  第十三条 财务计划自下而上编制上报,自上而下审批下达。经核批下达的财务计划,各行应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实施,遇有特殊情况确须调整财务计划时,应按财务计划审批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 财会部门要定期检查分析财务收支计划执行情况,总结经验,及时反映问题,提出建议。各级行行长(主任)要根据财会部门提供的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财务计划的完成。

第三章 资本金和负债

  第十五条 资本金是农业银行业务经营的核心资本,农业银行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筹集资本金。资本金分为国家资本金、法人资本金、个人资本金、外商资本金等。
  国家资本金是指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以国有资产投入所形成的资本金。
  法人资本金是指其他法人单位以其依法可以支配的资产投入所形成的资本金。
  个人资本金是指社会个人或者本行内部职工以其合法财产投入所形成的资本金。
  外商资本金是指外国投资者以及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投资者以其资产投入所形成的资本金。
  农业银行筹集的资本金,必须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由农业银行据此发给投资者出资证明。
  第十六条 筹集资本金的方式可采取吸收现金、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发行股票等。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