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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各级行与自办公司脱钩实施办法

中国工商银行
 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各级行与自办
 公司脱钩实施办法》的通知
 (1993年11月30日 工银发[1993]1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总行各部(室)、公司:
  为了认真贯彻中共中央[1993]6号文件精神,做好与自办公司脱钩工作,总行制定了《中国工商银行各级行与自办公司脱钩实施办法》,经人民银行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工作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
  注:“工商银行系统自办公司脱钩情况统计表”略。

附:

        中国工商银行各级行与自办公司脱钩实施办法

  为了认真贯彻中共中央[1993]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和朱镕基副总理在1993年7月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提出的“约法三章”的要求,现对中国工商银行各级行与自办公司的脱钩工作,制定以下实施办法:
  一、指导原则
  1.中国工商银行各级行要与自办公司在人事、财务和资金上脱钩。
  2.各级行在职干部不得在自办公司中兼职。
  3.在整顿期间各级行不得对自办公司增加资金投入。
  4.公司与原主管行脱钩后,要严格遵守国家政策法令,依法经营。
  5.脱钩工作要积极、稳妥、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做到既能真正脱钩,反腐倡廉,又能尽量减少社会震动和避免国有资产流失。
  二、具体要求
  1.关于人事、财务、资金方面脱钩要求
  (1)自办公司脱钩后只同各级行保持党、政、工、团挂靠关系,不占挂靠行的机构、人员编制。
  (2)自办公司脱钩后,原则上不再冠用“中国工商银行”字样,特别是实业类和合资办的公司不得冠用“中国工商银行”名称。
  (3)工商银行各级行的在职干部不得在自办公司中兼任董事长(包括名誉职务)、总经理以及其他职务(不包括对合资及股份制公司选派的董事长、董事),已兼职的要辞去兼职或转为公司职工。
  全资附属公司脱钩后改董事会为监事会,原主管行可向公司派监事长,履行监督职责,但不能作为企业法人。公司主要负责人由原挂靠行任免。
  合资及股份制公司脱钩后,可由原主管行派干部兼任董事长或总经理,但要经过董事会提名选举。董事长由原主管行任免;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
  (4)自办公司脱钩后,财务要与原主管行分开,独立核算,实行“收支两条线”。凡用工商银行信贷基金(资本金)和信贷资金办的金融性公司,其利润缴工商银行并“大帐”,按规定上缴中央金库,不再返还;凡用工商银行各级行利润留成资金和工会资金结余办的公司,由财政从上缴的利润中确定一定的比例返还给投资行,接受财政监督,具体办法按财政部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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