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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对外提供外汇担保试行办法》和《中国农业银行对外提供外汇担保内部管理规程》的通知[失效]

  3.一百万美元以上、一百五十万美元以下(含一百五十万美元),按1.6-1.8%计收。
  4.一百五十万美元以上、二百五十万美元以下(含二百五十万美元),按1.4%计收。
  5.二百五十万美元以上按1.2-1.4%计收。

第六章 内部监管与报告制度

  第三十三条 凡我行出具的各类保函均应按总行制定的会计制度,用表外科目核算并及时填制会计传票入帐。保函金额发生变化时,如自动减额、修改金额、履行赔付、保函失效等,必须相应调整原已入帐的金额。
  第三十四条 我行对外开立的保函实行统一编号(见附件六)。
  第三十五条 保函对外开出后,我行应随申请人履行责任义务的进度及时办理减额和注销手续,以避免承担不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 各担保行应加强担保业务管理,建立健全担保项目档案。
  第三十七条 各担保行应按《中国农业银行对外提供外汇担保试行办法》规定,要求申请人按期报送有关报表。发现问题,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第三十八条 当申请人确实无力履约又无补救措施时,各担保行可以履行担保义务代为偿付。代偿后应及时落实追偿措施。在代偿后二十天内将履约原因、追偿措施等情况报告总行。
  第三十九条 开办外汇担保业务的分行,应在每半年结束后的三十天之内向总行报送外汇担保业务基本情况统计表(见附件五)和担保合同执行情况的文字说明(内容包括担保项目的生产、建设情况,效益情况,预计可能发生的问题及采取的解决措施)。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规程由总行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四十一条 各分行可根据本规程制订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注:附件一、二、三、四为参考格式,分行可根据自己的需要制定本行的格式。

附件:一           外汇担保申请书

中国农业银行     分行:
  我公司     于    年  月  日在   与   国   公司签订了         合同(合同编号:     )。根据该合同第  条规定,我公司须向对方提供一份由银行出具的担保函。鉴此,特请贵行为我公司出具保函。保函的基本条款是:
  保函金额:(大写)           币种:
  保函受益人:(名称、注册地址)
  保函种类:
  保函索偿条件:(根据   偿付或无条件偿付)
  保函开立方式:(信开或电开)
  保函的有效期:
  作为保函申请人,我公司愿承担贵行因出具保函所产生的一切责任和义务,并同意以下条款:
  1.在保函有效期内,如受益人按上述合同规定要求贵行履行保函义务对外偿付时,贵行无须事先征得我公司的同意即可对受益人付款,同时,借记我公司在贵行开立的帐户(帐户号:    )或通知我公司,我公司在接到贵行付款通知书后立即偿还贵行的外汇垫款。
  2.如我公司因故未能及时归还上述款项,贵行可作为一年期短期外汇贷款处理,按规定计收自贵行付款日起至我公司归还该款项日止的外汇利息及有关的一切费用。如超过一年,愿按逾期如付罚息  %。
  3.你行只处理单据或证明,对其所涉及的商务合同纠纷不负任何责任。贵行在处理单据或证明时,对其真伪及邮寄过程之遗失也不负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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