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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对外提供外汇担保试行办法》和《中国农业银行对外提供外汇担保内部管理规程》的通知[失效]

  第二十条 经总行审查同意后,各有权担保行可对外开立保函,并在保函开出十天内将保函副本报总行备案。
  第二十一条 各有权担保行对外开立的保函,必须由两个对外有权签字人双签才有效。对有权签字人的要求,按总行制定的《关于对外有权签字人员授权的若干暂行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属分行审批权限的项目,应按分行的内部管理制度审查批准,并在保函开出十天内将担保项目的有关文件及保函副本报总行备案。
  第二十三条 各有权担保行在对外开出保函后,按规定及时到当地外汇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办理变动、核销手续。
  第二十四条 借款担保需要展期时,报总行批准后,在债务到期十五天前到当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展期手续。

第四章 外汇担保函件

  第二十五条 我行开立保函应做到规范、严密、符合法律程序,保函的基本条款包括:
  1.担保函件编号。
  2.申请人、受益人名称,永久性地址,开户银行。
  3.有关合同、协议、标书的编号、日期,所供货物名称、规格、数量,工程项目名称等。
  4.保函金额。
  5.递减条款。
  6.责任条款--包括申请人、我行、受益人三方面所负责任和义务。
  7.索偿条款--包括受益人向我行提出索偿方式,期限、渠道,应提交何种单据及证明等。
  8.生效期--我行开出保函一般自开出日起生效,但预付款退款保函,应订明收到预付款之日起生效,借款保函一般应订明对方拨交款日生效。
  9.失效期--我行开出保函应明确规定失效日期。
  第二十六条 对国外受益人要求按其事先拟定的保函格式开出保函,我行应认真审查,条款内容明显有损于我行权益,增大我行承保风险,可不予受理。对保函中规定有我行对受益人的索赔无条件照付,或见索即付的条款,我行应建议申请人力争修改这一条款。
  第二十七条 我行原则上不接受对我行开立的保函加具保兑的要求。
  第二十八条 我行原则上不接受国外银行委托转开保函或对其他银行开来的保函加具保兑。
  第二十九条 我行对外开立保函,应争取适用中国的法律。如外国受益人不接受,可规定按第三国(如瑞典、瑞士、英国等)法律解释和仲裁。我行原则上不接受规定适用受益人所在国法律的保函条款。
  第三十条 由我行自拟文字对外开立保函时,应事先把保函文稿送申请人确认,再向外开出。
  第三十一条 我行原则上不出具有转让条款的保函,如有特殊情况需征得总行同意。

第五章 外汇担保收费标准

  第三十二条 外汇担保的收费依担保金额确定。原则上按担保币种收取同种外币的担保费,年费率为1.2-2%,各担保行可根据担保项目风险程度、金额大小、期限、申请人资信、反担保和抵押等方面情况,在30%的幅度内提高或降低费率,特殊情况由各担保行和申请人协商确定。基础费率按以下标准掌握:
  1.担保金额在五十万美元以下(含五十万美元,或其他等值外币,下同)按2%计收。
  2.五十万美元以上、一百万美元以下(含一百万美元)按1.8%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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