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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对外提供外汇担保试行办法》和《中国农业银行对外提供外汇担保内部管理规程》的通知[失效]

第三章 外汇担保的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具备条件的申请人,直接向我行提出申请,按规定格式填写我行《外汇担保申请书》,同时报送以下材料:
  1.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
  2.有关业务合同副本或草本。
  3.有关抵押或反担保承诺函。
  4.保函格式。
  5.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近三年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新建项目的经济效益分析情况。
  6.受益人的资信材料。
  7.我行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我行收到外汇担保申请书后,应对以下方面进行审查:
  1.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主要审查申请人的法人资格、经营管理水平和财务状况,包括申请人的名称、永久性地址、法人代表、注册资本,原有项目近三年的生产、经营、管理情况,新建项目的经济、财务、效益分析情况等。
  2.受益人的资信。主要审查受益人的法人资格、经济实力及信誉。包括名称、注册地点、永久性地址、法人代表、开户银行、经营及财务状况的证明文件等。
  3.项目的批准文件。
  4.有关业务合同,如商务合同、贷款合同。主要审查保函条款与合同条款是否相关,有无矛盾,商务合同、贷款合同的条件是否合理等。
  5.保函的主要条款。主要审查保函条款是否规范、严密。包括金额、受益人、保函有效期、偿付条件、开立保函方式等。
  6.资产抵押或反担保措施:主要审查资产抵押或反担保措施是否落实。对于资产抵押,要审查抵押物的处分权、变现能力及是否足值。对于信用反担保,要审查反担保人的法人资格,资产负债及损益状况。
  第十四条 通过审查并认为基本符合我行外汇担保的申请条件后,应按项目管理的要求对担保项目进行评估并写出评估报告。
  第十五条 超过分行审批权限的项目,分行应将评估报告,连同外汇担保申请表及附件、分行外汇资产负债表和分行向总行的申请一并报总行审批。
  第十六条 对贸易项下的担保项目,上述程序可适当简化。
  第十七条 总行在审查同意后,即正式发文通知分行。
  第十八条 项目批准后,担保行应要求与申请人、反担保人签订各项法律文件。
  (一)签订抵押或反担保文件。
  1.对于资产抵押,要签订经有权公证机构公证的《资产抵押协议》,抵押物的实物部分要由申请人向保险公司投足以担保行为第一受益人的财产保险,保险单、产权证书等交由担保行管理,待担保义务解除以后退还给申请人。
  2.对于由第三方提供的信用反担保,属现汇反担保的,反担保人应出具《不可撤销现汇反担保书》,此担保书需经反担保人的外汇开户行签字盖章作出见证。属使用外汇额度加人民币配汇资金提供反担保的,反担保人应分别出具《不可撤销外汇额度反担保书》和《不可撤销人民币反担保书》,并分别由当地外汇管理部门和反担保人的人民币开户行作出见证。
  (二)签订担保合同,明确彼此的权利和义务。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
  1.保函的主要内容。
  2.申请人的责任与义务。
  3.我行权利义务和免责条款。
  4.申请人的违约责任。
  5.偿付方式。
  6.担保合同与保函、反担保函的关系。
  7.生效条款。
  第十九条 在完成上述程序后,各有权担保行应将保函格式、担保合同、抵押及反担保文件报总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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