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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对外提供外汇担保试行办法》和《中国农业银行对外提供外汇担保内部管理规程》的通知[失效]

  第七条 新开办外汇担保业务的分行办理的第一笔担保业务均应报总行审批。
  第八条 分行就建立健全外汇担保业务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经办人员和负责人员的权限和责任范围。
  第九条 担保的有关法律文件,须经有资格的律师审查。

第二章 主要担保种类释义

  第十条 根据申请人与受益人签订的有关业务合同(如商务合同、贷款合同)规定的内容,我行可提供下列各类担保。
  1.借款担保:系指为国内借款人向境外机构借款提供还本付息保证。
  2.租赁担保:系指以租赁方式进口设备,向出租人担保,当承租人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付给租金,由我行代为承付保函规定金额的租金。
  3.投标担保:系指向招标人担保,当投标人中标后,不与招标人签约,我行将在保函的范围内向招标人支付规定金额的保证金。
  4.履约担保:系指向受益人担保,当申请人与受益人签订合同后,申请人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合同,我行将按保函规定金额赔付受益人。
  5.退还预付款担保:系指向受益人担保,如申请人未能履行商务合同中规定的退还预付款义务时,则我行负责偿还保函规定金额(或未还部分)的预付款。
  6.付款担保:包括两种,(1)验货付款:系指向卖方担保,当买方或担保银行在货到经验收与合同规定的条款相符,保证支付货款;(2)技术交易验收付款:系指向卖方担保,当买方或担保银行在收到技术资料后经检查与合同相符,保证支付货款。
  7.延期付款担保:在进口设备时,向卖方担保,在我行陆续收到国外装船单据达到合同金额的一定比例起,从规定的时间开始,按保函规定,分次按期支付货款。
  8.补偿贸易担保:系指向设备、技术供给方担保,如进口设备、技术方在收到与合同规定相符的设备、技术及回购信用证和设备试运转合格证后,由于申请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规定将产品交给设备供给方或由其指定的第三者,又不能以现汇偿还价款,我行负责按保函金额(含延期付款的利息)代偿。
  9.来料加工、来样加工或来件装配担保:系指向供料、供样、供件方担保,如进料、进样、进件方收到与合同相符的原料、样品、元件、回购信用证或加工费后,申请人未能按合同规定将成品交付给供料、样、件方或由其指定的第三者,又不能以现汇偿付来料、样、件的价款,我行负责按担保金额赔付。
  10.分包担保:系指向头包或总包担保,当二包或分包未按合同规定履行其义务时,我行按保函余额代偿头包或总包。
  11.质量担保:系指向买方担保,如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卖方又不能更换或维修时,由卖方或我行按保函规定金额赔偿买方。
  12.维修担保:系指向工程业主担保,在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承包方又不能维修时,由承包方或我行按保函规定金额赔付工程业主。
  13.关税保付担保:系指为申请人到国外施工或举办展览时向外国海关提供的担保。保证在施工完毕或展览结束后如不及时撤离施工机械或展品,则向该国海关交纳不超过保函限额的税金。
  14.帐户透支担保:系指为承包工程的公司在外国施工时,申请在当地银行开立透支帐户提供的担保。
  15.保释金担保:系指在因船方或运输公司责任,造成货物短缺、残损、使货主遭受损失,或因碰撞等其他事故造成货主或他人损失,在确定赔偿责任前,被当地法庭下令扣留,须交纳保释金方予放行时,向当地法庭提供的担保。
  第十一条 根据业务的发展需要,我行也可提供符合《中国农业银行对外提供外汇担保试行办法》要求除上述十五种以外的其他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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