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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对外提供外汇担保试行办法》和《中国农业银行对外提供外汇担保内部管理规程》的通知[失效]

第四章 担保的收费

  第十条 我行开立保函,应按规定的标准按期向申请人收取担保费。原则上,向申请人收取与担保币种相同的外币。年费率为1.2-2%。各有权担保行在办理具体担保业务时,可以根据担保项目的风险程度、金额大小、期限、申请人资信、反担保和抵押等方面情况,在30%的幅度内提高或降低费率。特殊情况由各担保行与申请人协商确定。

第五章 担保的监督与执行

  第十一条 我行对外开立保函后,申请人必须接受我行的监督、检查,有关生产、经营、财务等方面的重大决策,必须及时通知我行。申请人签订的其他合同可能影响我行担保权益时,必须事先征得我行同意。
  第十二条 申请人必须随时按要求向我行报送有关工程进度、生产、财务报表及借入外汇的使用情况等材料,申请人在保函有效期内发现问题应及时向我行报告。
  第十三条 我行对外开立保函,只处理单据和证明,对涉及商务纠纷不负任何责任。我行在处理单据或证明时,对其真伪及邮寄过程之遗失均不负责。
  第十四条 当受益人按保函规定向我行索偿时,在我行审查有关单据、证明认定符合索偿条件后,无需事先征得申请人的同意即可对外付款。
  第十五条 申请人在担保合同有效期内不得履约,由我行部分或全部履行担保义务后,有权向申请人、反担保人进行追偿。申请人、反担保人均不履行义务,我行有权采取必要处罚措施和诉诸法律。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总行负责解释和修改。

附:二     中国农业银行对外提供外汇担保内部管理规程

  为规范我行对外提供外汇担保(以下简称外汇担保)行为,根据《中国农业银行对外提供外汇担保试行办法》,特制订本规程。

第一章 职责与权限

  第一条 各有权担保行负责受理、审查、按规定权限审批、上报外汇担保项目及保函,到当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对外正式出具保函、收取保费并对由此产生的直接后果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二条 总行负责制定、修改、解释外汇担保业务的制度、规定,办理对有权担保行的授权,审批属总行审批权限的项目和保函,对有权担保行的外汇担保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及组织业务培训。
  第三条 有权担保行应与担保项目所在地经办行签定内部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责、利关系,以加强对担保项目的管理。
  第四条 总行对有权担保行的对外担保与对外债务余额实行总量控制。一类行对外提供的外汇担保与对外债务余额之和不得超过自有外汇资金的十五倍,二类行不得超过自有外汇资金的十倍,超过总量控制余额以上的,无论金额大小一律报总行批准。
  第五条 各有权担保行对同一申请人的外汇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自有外汇资金的30%,如超过须得到总行授权方可对外出具保函。
  第六条 对于借款担保,不论金额大小一律报总行审批。其他各类外汇担保,一类行的审批权限为300万美元,二类行的审批权限为200万美元,三类行原则上无权担保,如有特殊需要,须逐笔报总行批准。审批权限以上的担保项目必须报总行审批。审批权限以下的担保项目,事后必须报总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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