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开办外汇业务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开办
 外汇业务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3年11月16日 农银发[1993]3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92)汇业函字第88号、(93)汇业函字第9号《关于国内金融机构开办外汇业务实行规划管理》的两个文件的要求,结合我行的具体情况,现将《中国农业银行外汇业务审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总行反映。

附:       中国农业银行开办外汇业务审批管理办法

  一、开办外汇业务应具备的条件
  1.当地经济、特别是外向型经济发展确实需要的,开办外汇业务以后,在较短的时间内能够达到一定规模的省、地、市、县级分(支)行。
  2.具有一定数额的外汇资本金:申办一般外汇业务(外汇存贷款、外汇汇款、证信调查、咨询及见证业务)的分(支)行须具备200万美元以上外汇资本金。开办贸易、非贸易结算的分支行须有400万美元以上的外汇资本金(省级分行须具备500万美元以上的外汇资本金)。
  3.具有一定数量和业务素质、经过上级行国际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培训的经办人员。
  4.具有较完备的规章制度和能够适应国际业务工作需要的各项设备。
  5.具有三年以上办理代办外汇业务的经验和较好的经办成绩。
  二、申报及批准程序
  1.各分支行要根据本地区的经济发展要求,在充分考察本地区对外汇业务需求的基础上,着手考虑筹建国际业务部。
  2.当开办外汇业务应具备的各项条件准确无误地落实后,在当地分局有指标的情况下,申请行可将应提交的文件和资料向当地外管部门及省级分行上报。
  提交的文件和资料包括以下内容:
  (1)经营外汇业务的申请书;
  (2)经营外汇业务的可行性报告;
  (3)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
  (4)国家外汇管理局指定的注册会计事务所对其实收外汇资本金或者营运资金的验资报告;
  (5)近三年的人民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6)机构和部门外汇业务主管人员和外汇业务操作人员的名单和简历;
  (7)经办外汇业务的场所和设施情况简介。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