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
执行商标注册申请审查意见书的通知
(1993年10月1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商广处各商标事务所:
我局将根据《
商标法实施细则》第
十六条规定,开始执行商标注册申请审查意见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我局拟从1993年10月28日(含28日)起,开始对我局受理的商标注册申请书(以我局收到的日期为准)按《
商标法实施细则》第
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实质审查,即:“商标局认为商标注册申请内容可以修正的,发给《审查意见书》。”对在1993年10月28日之前受理的商标注册申请仍按原程序进行审查。
2.申请人需要修改的,可按商标注册申请审查意见书上所提项目和要求进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