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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执行商标注册申请审查意见书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
 执行商标注册申请审查意见书的通知
 (1993年10月1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商广处各商标事务所:
  我局将根据《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开始执行商标注册申请审查意见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我局拟从1993年10月28日(含28日)起,开始对我局受理的商标注册申请书(以我局收到的日期为准)按《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实质审查,即:“商标局认为商标注册申请内容可以修正的,发给《审查意见书》。”对在1993年10月28日之前受理的商标注册申请仍按原程序进行审查。
  2.申请人需要修改的,可按商标注册申请审查意见书上所提项目和要求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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