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有关分行在境外代理行的独立帐户或分帐户不得透支或做拆借业务。
3.专用帐户的管理
(1)总行在境外代理行开立的专用帐户用于专项业务。鉴于各专用帐户代理行对我行有关专项业务提供特殊服务及优惠条件,各分行须委托专用帐户代理行进行专项业务的处理;
(2)专用帐户原则上限于办理专项业务款项和有关的从属款项,但其他业务入帐款项可使用专用帐户;
(3)以总行名义开立的专用帐户,有关业务发生行只受理专用帐户代理行的副本通知,正本通知和帐单由总行国际业务部清算中心受理;
(4)总行的专用帐户均由总行国际业务部清算中心审核利息,利息清单均寄总行国际业务部清算中心。
(四)帐户条款的修改
1.总行境外帐户条款
(1)帐户修改条款可由帐户代理行提出或由我行总行国际业务部代理行管理部门提出,双方商议有关条款的修改事宜;
(2)对重要条款的修改,由代理行管理部门草拟签报,经有关处会签,报总经理批准;对一般条款的修改,由代理行管理部门报总经理同意;
(3)由代理行管理部门以正式电函向境外帐户代理行确认帐户条款的修改,并将修改副本归入有关帐户档案。
2.分行境外帐户条款
(1)帐户修改条款可由帐户代理行或我行有关分行帐户管理部门提出,双方商议有关条款的修改事宜;
(2)对重要价格、服务条款的修改,有关分行要呈报总行国际业务部同意;对一般条款的修改,由有关分行行长批准,报总行国际业务部备案;
(3)由有关分行帐户管理部门以正式电函向境外帐户代理行确认帐户条款的修改,并将修改副本归入有关帐户档案。
三、关闭境外帐户
(一)关闭帐户的条件
1.对业务利用率低、服务质量差、收费高或经济上有严重损失的帐户应当关闭;
2.对与我行有重大业务纠纷、损害我行国际信誉的代理行,应迅速关闭我行在该代理行的全部帐户;
3.遇有帐户代理行经营出现巨大亏损、信誉出现严重问题,我行面临重大损失风险时,应立即停止使用该帐户代理行的帐户;
4.发现分行擅自在境外代理行开立帐户或境外代理行私下接受我分行开立帐户要求时,应关闭分行擅自开立的帐户。
(二)关闭帐户程序
1.因机构变化、业务变化等情况需关闭以总行名义在境外代理行开立的帐户时,由有关处或代理行管理部门提出关闭帐户的请示,报经总经理批准。
2.总行要关闭以有关分行名义开立的境外帐户时,由总行国际业务部代理行管理部门提出关闭有关分行帐户的请示,报经总经理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