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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境外帐户管理暂行办法

  (四)开户程序
  1.由使用帐户的有关处或代理行管理部门根据业务需要提出开立帐户的请示,报经总经理同意;
  2.代理行管理部门与有关代理行商议帐户条件,包括帐号、货币、帐户使用权限与范围、存款和透支利率及基本计息办法、帐户余额、服务项目、管理费用等;帐户条款要便于共同监督。
  3.由代理行管理部门草拟签报,经有关处会签,报总经理批准;
  4.代理行管理部门以正式文函或电传向境外代理行确认帐户条件并办理开户手续;
  5.由代理行管理部门通知有关处和各分行启用帐户,并填制“新开户情况表”一式三份,一份抄送总行国际业务部清算中心,一份抄送总行国际业务部资金处,一份留代理行管理部门存档。
  二、境外帐户管理
  (一)使用帐户的权限和范围
  1.总行和有关分行在境外的往来帐户、专用帐户只办理正常业务项下的收付款(信用证、托收、汇款等)和符合国家外汇管理规定的其他付款以及正常的资金拆放业务;
  2.总行在境外的投资帐户由总行国际业务部有关处使用。各分行不得直接使用总行的投资帐户。
  3.与有关帐户代理行直接建有密押关系的我国内分支行均可利用总行往来帐户、专用帐户,委托境外同业办理正常业务项下的收款,不得委托办理授权付款。
  (二)使用帐户的原则
  1.凡与我行帐户代理行之间的业务收付款项,均可直接通过我行在各帐户代理行的帐户办理头寸清算;
  2.凡通过境外帐户代理行清算,应尽量拉直汇路;
  3.与非帐户代理行之间的各种收付款项,应尽量选择双方共同的帐户代理行办理清算。
  (三)总行、分行往来帐户、专用帐户的管理
  1.总行往来帐户的管理
  (1)以总行名义在境外代理行开立的往来帐户由总行集中管理并受理帐户代理行的对帐单、副本报单和利息清单;
  (2)总行国际业务部有关处和各分行可与境外帐户代理行直接进行业务(信用证、汇款、托收)往来,帐款通过总行国际业务部清算中心进行清算;
  (3)各分行不得授权境外代理行主动借记总行在境外代理行开立的往来帐户;
  (4)各分行汇票业务的主动借记,须在开出汇票的前两天,电传通知总行国际业务部清算中心,以便总行国际业务部清算中心进行头寸管理。
  2.分行独立帐户与分帐户的管理
  (1)有关分行在境外代理行的独立帐户或分帐户的借记通知、贷记通知,帐单由代理行直接寄往有关分行,副本帐单寄总行国际业务部清算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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