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境外帐户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3年10月7日 农银发[1993]2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珠海、汕头分行:
现将《中国农业银行境外帐户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执行,并转发辖属有关分支行。
附: 中国农业银行境外帐户管理暂行办法
为适应我行外汇业务收支需要,便利与境外银行的资金往来,加强全行系统境外帐户的规范化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开立境外帐户
(一)开户原则
1.本办法所称境外帐户指以我行总行、分行名义在境外代理行总行或分行开立的外币帐户。
2.我行开立境外帐户以便利款项收付、快速集中头寸、保证帐目清楚、保障资金安全、提高经济效益为开户目的。
3.我行境外帐户由总行统一以我行名义在境外代理行开立,各外汇业务开办行原则上不得在境外开立独立帐户。
在本办法下发之前有关分行经总行批准在境外开立的独立帐户暂时保留,但在非我行总行帐户代理行开立的独立帐户一律关闭。
(二)开户条件
我行在选择境外代理行开立境外帐户时,代理行须具备以下条件:
1.与我行建立代理行关系已有二年以上时间,相互业务往来较多,没有重大业务纠纷。
2.该代理行须是国际上资本雄厚、信誉卓著、作风正派、服务效率高、本国监管严格的大银行的总行或分行。
3.该代理行须是当地银行同业清算系统的主要成员,具有较强的清算能力(包括有广泛的海外分行网络,有先进的电脑付款系统)。
4.能满足我行专项业务的需求。
除中资银行外,我行不在第三国银行在当地的分行开立境外帐户,原则上不在非该货币清算地银行开立该币种帐户。
(三)帐户种类
1.往来帐户:以总行或有关分行名义在境外代理行开立的独立帐户,或以有关分行名义在境外代理行开立与总行帐户头寸挂钩的帐户,用于现汇资金收付清算和头寸拨转。
2.投资帐户:以总行名义在境外代理行开立用于资金拆放业务的帐户。各分行不得在境外开立用于资金拆放业务的投资帐户。
3.专用帐户:以总行名义在境外代理行开立为办理专项业务款项收付或资金拆放生息的帐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