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财政部扣款弥补地方财政
新增粮食财务挂帐划拨款的通知
(1993年10月4日 银发[1993]275号)
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
根据国务院国阅[1993]47号文精神,财政部从今年起对财政欠拨粮食企业的新增财务挂帐实行扣款,划给银行用于收购。现财政部已将财政认帐的今年上半年粮食企业新增的财务挂帐21亿元划拨我行,其中你省(区、市)亿元,现下拨你分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你分行接到该通知及收到该款项后,立即与财政、粮食部门联系,确认有关企业应得数额,并通过有关专业银行落实到企业,并作相应的帐务处理。
二、人民银行增设“0394财政拨补农副产品收购资金”科目。中央财政或人民银行总行拨来财政补贴农副产品收购资金及拨付给各分行或专业银行时在本科目核算。科目下按拨入、拨出及行别设户。该科目排列在人民银行会计科目“二负债类”0323流通中货币科目后面。人民银行收到中央财政或总行拨来财政补贴的农副产品收购资金时,会计分录为:借:××科目,贷:0394财政拨补农副产品收购资金科目。人民银行拨付给分行或专业银行时,会计分录为:借:0394财政拨补农副产品收购资金科目,贷:联行往来或××银行存款科目农副产品专用存款户,专业银行应将资金转入人民银行往来科目农副产品专用存款帐户进行专户核算。
三、在具体处理之前,该款项暂存人民银行,专户存储,不得流失和挪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