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农副产品收购贷款管理的暂行规定

  要根据一个收购企业只能在一家专业银行开立存款结算户和贷款户的规定,加强对收购企业开户的管理,凡在农行开户的收购企业不许多头开户。对多头开户套取贷款或挤占挪用、转移收购资金的必须严肃查处。各地政府和主管部门,不得强迫收购企业调销、赊销农副产品。收购企业调销农副产品由开户银行办理贷款结算手续,建立台帐,逐笔考核,确保钱贷两清。付款企业开户银行要及时承付并保证将所有贷款通过人民银行专项汇划。收购企业调销回笼款必须按规定归还到期贷款或存入收购专户,对不按时回笼的销货款要跟踪检查,落实回笼责任。
  四、认真执行“先贷后报,先垫后补,分清责任,事后算帐,按期归还,违章处罚”的原则
  这是保证收购不打“白条”的应急措施,各级农业银行要正确理解,仍要认真执行收购资金供应责任制,密切配合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收购资金供应工作。贯彻“先垫后补”的办法应当是有条件的:应在责任制不变和不再发生新的挤占挪用收购资金的前提下,对财政、收购企业资金到位确有困难的,方可给予垫付。垫付的对象是:县及县以上的财政部门和县及县以上在农行开户的收购企业。垫付方式是:提前申请,政府认可,农行审查,严密手续,按月上报,到期归还,年终算帐。逾期不还的,除向政府汇报外,要严格执行加罚息制裁。各分行要根据当地实际,制定收购资金垫付管理实施办法,按规定将垫付财政部门、收购企业的资金数额及时汇总,上报总行。
  五、切实加强农副产品收购贷款的管理
  今年农副产品收购资金需求量大,除上级行增加收购资金外,各行要立足自身,挖掘内部资金潜力,向管理要资金。目前,收购企业挤占挪用收购资金和资金体外循环比较严重,各行要采取有力措施限期清查收回。今后各地农业银行要对粮(油)、棉收购企业实行收购资金与经营性资金分帐户管理,防止经营性业务挤占收购资金。要随时掌握农副产品收购进度,严格按收购进度发放贷款。各级农行要加强对企业商品库存的检查、分析,做到新增贷款额度与企业新增商品库存相适应。信贷部门要协助计划部门搞好资金和现金计划安排。
  六、严格禁止收购企业挤占挪用收购资金
  农业银行发放的收购贷款必须专款专用,收购企业不准用于基本建设、固定资产购置和进行其他投资;不准用于上缴统筹基金、支付各种摊派款;不准用于垫付各项提留款、缴纳税款;不准用于垫付福利基金超支、职工借支、转借贷款;不准用于企业内部结算的融资活动。凡违反上述规定的,要严格按信贷纪律,该取消优惠利率的取消优惠利率,该加罚息的要加罚息,该停止贷款的要停止贷款。对收购企业开展多种经营所需资金,应主要由企业自筹解决,不足部分由农业银行按商流贷款的规定予以支持。
  严格禁止收购企业主管部门截留、挪用收购资金。收购企业主管部门对财政拨补资金和企业调销回笼货款必须及时、足额划付给基层收购企业,不许截留挪用。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