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关于
农副产品收购贷款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3年9月30日 农银发[1993]2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
为保证做好今年的秋季收购资金供应工作,总行制定了《关于农副产品收购贷款管理的暂行规定》。这个规定先后征求各行领导意见和修改,现印发各行,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经验和问题,请及时上报总行。
附: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农副产品收购贷款管理的暂行规定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1993)6号文件,切实做好农副产品收购资金供应和管理工作,促进农业生产持续稳定发展,纠正近些年来大量农副产品收购资金体外循环,收购贷款被挤占挪用,迫使国家多发票子,收购企业还不断出现向农民打“白条”的严重情况,现就加强农副产品收购贷款管理做如下规定:
一、坚持落实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的多渠道筹集资金责任制
各地农业银行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在人民银行组织协调下,会同有关部门认真测算收购资金需求总量,落实收购企业、财政部门、有关专业银行等应承担的收购资金任务,明确各方责任。农业银行要保证按应承担的收购资金任务首先到位,并及时提供收购贷款。
二、明确收购资金供应的范围和原则
收购资金供应的范围是:凡在农业银行开户的商业收购企业收购粮、棉、油、烟叶、糖料、茶叶、蚕茧、生猪、羊绒毛等九种农副产品所需资金,收购资金供应的原则是:对国家专项储备、国家计划内合同定购的粮、棉、油收购和议价粮、油收购,要保证收购资金供应;对烟叶、糖料、茶叶、蚕茧、生猪、羊绒毛收购,要优先供应资金;对其他农副产品收购,主要由地方自筹资金解决,银行按“以销定贷,确保还款”的原则,并根据资金状况,酌情支持。
三、认真落实农副产品收购资金专户管理办法
各地农业银行要积极配合当地人民银行落实好四总行联合下发的关于《
主要农副产品购销资金专户管理实施办法》。农业银行要在人民银行开立收购专户,收购企业必须在农业银行开立收购专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