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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关于开办团体定期保险业务的通知

  第十四条 保险单生效满一周年,投保人不愿继续保险,可向本公司申请退保。按年缴纳保险费的退保金为0,一次缴清保险费的本公司按《一次缴清退保金额表》计算向投保人给付退保金,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第十五条 投保人可以指定或申请变更受益人。但指定或变更受益人必须征得被保险人同意。变更受益人须书面申请并经本公司批注后生效。没有指定受益人或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即为受益人。

六、保险金给付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由受益人凭下列证件向本公司申请领取保险金。
  1.保险单(证)。
  2.保险金领取申请书。
  3.保险金受益人的身份证件。
  4.公安部门、县级以上(含县级)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书。
  5.最后一次缴费收据。
  第十七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伤残,由被保险人凭下列证件向本公司申请领取伤残保险金。
  1.保险单(证)。
  2.伤残保险金领取申请书。
  3.被保险人的身份证件。
  4.县级以上(含县级)医疗机构出具的伤残程度鉴定书。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所致伤残,其伤残程度鉴定应在治疗结束后,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医疗机构鉴定。如果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经过一百八十天治疗仍未结束,按其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第一百八十天的情况鉴定。
  5.最后一次缴费收据。
  第十八条 发生退保时,由投保人凭下列证件向本公司申请领取退保金。
  1.保险单(证)。
  2.退保金领取申请书。
  3.投保人的身份证件。
  4.最后一次缴费收据。
  第十九条 死亡、意外伤害发生后投保人、受益人或被保险人应通知本公司,否则应负本公司增加的费用。
  第二十条 在缴纳保险费的期限内发生保险金给付时应扣除本期应交未交的保险费。

七、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自死亡、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受益人或被保险人不提出申请,即为自动放弃权益,本公司不再给付保险金。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使被保险人受到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
  第二十三条 保险单所列条款以及和本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批注都是本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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