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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实行信贷资产风险管理的暂行规定》和《中国农业银行对〈关于实行信贷资产风险管理的暂行规定〉说明》的通知

  (十一)信贷资产风险的预防是指在信贷资金的营运中,通过建立和实行相应的运行机制、具体管理办法和严格的纪律约束,防范信贷资产预期风险的发生。
  (十二)信贷风险的预防,除实行贷款风险度管理外,还要坚持实行以下措施:
  1.实行信贷资产经营的行长负责制。农业银行总行和各分支行行长是信贷资产经营的决策人;行长可以委托并授权副行长或信贷部门的负责人进行决策,但行长要对决策后果负责。决策人有权拒绝向被认定为风险大的企业发放贷款,任何自然人和法人都无权强制银行发放贷款。各级农业银行对贷款必须坚持其决策自主权,违者,要追究应承担的责任。
  2.坚持科学决策。商业性流动资金贷款,除农、工、商中的小额贷款外,一般都要按照贷款风险度管理办法进行决策;固定资产贷款和技改贷款一律实行项目管理,并对项目单位和项目母体进行风险度评估论证。
  3.坚持信贷运作程序化。任何贷款都必须按照《中国农业银行信贷管理规范》规定的程序进行运作,禁止非程序化运作和反程序的逆向运作。
  4.严格依法管理贷款。要依照《经济合同法》、《借款合同条例》签订借款合同,完备各项合同条文和借款、借据的要素;要依照司法部印发的《抵押贷款合同公证程序细则》的要求,办理抵押贷款的手续。为保障公众利益和国家信贷资产的安全及银行的合法权益,对现有借款合同中不符合法律程序和诉讼时效要求的,要及时补办手续或重签合同。凡认定并决定对有一定信用风险的企业贷款,必须同企业在借款合同中达成防止和控制损失的某些规定。
  5.合理选择贷款方式。要尽力扩大抵押担保贷款面。抵押担保贷款必须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签订《抵押担保借款合同》,使合同从形式和内容上达到严密、完整、合法、有效。实行保证担保借款方式,必须对保证担保人的担保资格进行认真审查,凡没有资金实力的、不是经济实体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均不能作为担保人。
  6.国家限制发展的产业、行业、产品等需要新增贷款,不论风险度的高低和额度大小,一律要报省市分行审批。除国家规定的政策性贷款外,对企业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原则上不得发放新贷款,原有贷款要逐步压缩;基本建设贷款不能超过项目投资的50%;技改贷款不能超过项目投资的70%。
  7.要积极组织银团对大中型企业发放贷款,以分散贷款风险。单个企业(或集团)的商业性贷款总额不得超过县、市支行同时期信贷资产总量的25%(驻厂、场、公司支行除外),超过控制比例时无论贷款风险度的高低和贷款额度的大小,新增贷款一律经省市分行审批。要防止贷款集中带来风险集中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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