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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专用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条 本办法自1993年12月1日起实行。

附:
              牡丹专用卡凸字标准

 第一行 8888 8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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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b  c   d   e f

 第二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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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g       h     i

 第三行 MR或MS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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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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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          │
                   k
 第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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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专用卡代码;
  b.发卡机构全国联行行号后4位;
  c.卡类:0为单位金卡,1至6为个人普通卡,7为单位普通卡,8为个人金卡;
  d.持卡人帐号,即发卡顺序号;
  e.卡序号,同一帐户的卡序号均应从0开始,最大不得超过9;
  f.校验位,检验位计算方法为“2121”;
  g.分辖行号或同城票据交换号;
  h.有效期限,前为月份,后为年份;
  i.专用行业代码:
  01  铁路
  02  民航
  03  港务、码头
  04  邮电
  05  公路、交通运输
  06  公用事业单位
  07-99由各行自行安排,此两位代码亦可以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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