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借款企业必须在农业银行开立基本帐户,自愿申请贷款。
(三)企业自有资金的比例要达到总投入的50%以上,参加必要的社会保险。
(四)借款企业必须接受开户行的信贷监督检查,按期归还贷款和按时报送有关会计财务报表。
第四章 贷款期限、利率与管理
第八条 贷款期限要根据贷款项目、生产周期及借户的综合还款能力合理确定,一般一至三年,按工程实施进度逐笔核贷,实行转帐结算,分期立据,分年偿还。
第九条 贷款利率执行国家规定的农业开发性贷款利率,银行按季向借款单位计收全额利息。
第十条 乡镇供水贷款一律采取抵押、担保贷款方式,必要时进行法律公证。
第十一条 乡镇供水贷款坚持实行项目管理,项目单位要向开户行提出借款申请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开户农行要对项目是否可行及资金筹措和综合还款能力等进行评估,写出贷款项目评估报告,提出贷款项目意向,经与当地水利部门衔接后,逐级上报有权审批行进行审查批准。
第十二条 乡镇供水贷款要落实项目管理,对金额较大的贷款项目要经水利部门科学论证,项目所需的配套资金、物资、技术管理等必须落实,并实行风险度管理,发现贷款使用不当或被挤占挪用,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追回贷款。
第十三条 要帮助借款单位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协助水管部门合理确定水费标准,按规定收缴费用。要监督企业合理使用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按期偿还贷款本息。
第十四条 乡镇供水贷款在现行“农业开发性贷款”科目中进行核算和反映。
第十五条 要建立乡镇供水贷款项目档案,及时搜集整理和反馈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各分行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开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