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
乡镇供水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3年8月19日 农银发[1993]2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
为解决部分地区迫切需要改善当地工业和生活用水问题,经与人民银行和水利部协商,决定由人民银行安排1亿元资金,由农业银行组织为发放乡镇供水专项贷款。为做好这项工作,总行制定了《中国农业银行乡镇供水贷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什么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
附: 中国农业银行乡镇供水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管好用乡镇供水贷款,确保信贷资金安全、周转和效益,有计划、有步骤地支持乡镇供水建设,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乡镇供水建设要列入当地水利建设规划,乡镇供水贷款项目要有专项资金、物资、技术保证。要选择经济条件较好,供水、改水要求迫切,党政重视、群众积极性高并有一定经济实力和抗风险能力,还款确有保证的项目,作为择优扶持的重点。
第三条 办理乡镇供水贷款要坚持“积极稳妥,效益第一,借款自愿,按期归还”和“自有资金为主,银行贷款为辅”的原则。
第二章 贷款的范围和用途
第四条 乡镇供水贷款主要用于投资少、见效快、效益大、有一定经营规模,有利于当地经济发展的解决生产、生活用水的供水、改水工程设施建设的资金需要。
第五条 乡镇供水贷款的主要用途是购买工程建设的原材料和机、泵、管、闸等供水设备。劳务开支不予贷款。
第三章 贷款对象与条件
第六条 贷款对象为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如乡、镇供水公司(站)等。
第七条 贷款条件
(一)承贷企业必须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财务制度健全并有相应的技术管理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