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
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发
<商业汇票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1993年7月27日 工银发[1993]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3]140号《关于颁发<
商业汇票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组织学习并认真执行。
根据新颁发的《
商业汇票办法》,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执行。
一、鉴于以前银行承兑汇票发生的问题较多,恢复办理此项业务,要从严掌握。当前主要是对那些信用好、效益好的一、二类大中型企业办理承兑业务。各分行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适用范围、开展步骤、方法等方面做出具体安排。
二、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签发权,仍应执行工银办[1991]105号文件精神,即将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签发权放在地、市行。地、市行设有营业部的应由营业部承担银行承兑汇票的经办手续;对外不直接办理业务的地、市行可指定一个县支行或办事处集中对外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会计处理手续。但是,对每笔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签发,仍由地、市行进行审批。我行系统内跨省、市行际之间签发和受理银行承兑汇票,事先要相互签订承兑和受理的书面协议,以明确双方应承担的信用责任。
三、在受理企业申请签发银行承兑汇票时,应考虑本行信贷资金和贷款规模承受能力,凡备付金没有达到5%以上的地、市行,暂不得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凡按规定受理并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必须转帐,将票款提存至应解汇款科目,不准积压付报。
四、我行承兑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必须在汇票正面注明“不准转让”字样。
五、我行暂不承兑签发收款单位在工商银行系统以外的银行开户的银行承兑汇票。
六、银行承兑汇票由承兑签发行在汇票第1、2联上加编密押(第1联留底),填写在“承兑协议编号”栏的上方空白格内,按银行汇票编押办法编押,即1993年10月31日(含)前编手工押,1993年11月1日(含)后,用密押计算器银行汇票系统编押。
空白银行承兑汇票不得向企业出售,企业申请办理承兑业务时,根据已经批准的承兑业务,并由承兑申请人填写并加盖预留银行印鉴。会计部门办理会计手续时仍用钢印代替汇票专用章,空白银行汇票凭证,各行应按空白重要凭证以及印、押、证三分管规定严格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