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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外汇业务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中国工商银行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外汇业务
 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1993年7月24日 工银发[1993]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现将总行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外汇业务管理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了提高经营外汇业务的质量,保障外汇资产的安全,总行决定从现在起,对开办外汇业务的分行进行一次业务能力和执行规章制度情况的审查。各行要对自身和辖内行进行自查,对条件不具备的行,总行将视情况取消其办理部分外汇业务或全部外汇业务的资格。

附:

         关于进一步加强外汇业务管理的若干规定

  几年来,在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的大力支持下,经过全行同志的共同努力,我行外汇业务有了较快发展,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必须清醒地看到,目前在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未经总行和外汇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办理外汇业务;
  二、自行与境外银行做外汇资金拆放业务;
  三、未经总行批准直接与境外银行做自营外汇买卖业务;
  四、未经总行授权自行对境外机构开出保函或承诺书;
  五、在国际结算特别是信用证业务中,不严格按国际惯例办事,不严格履行开证行的责任;
  六、未经总行授权自行与境外机构洽谈成立合资银行、财务公司或实业公司事宜;
  七、有些行在组团出访问题上未能严格执行总行和国家的有关规定;
  八、信息不灵,重要信息不能及时上报,执行制度不严。
  外汇业务是一种政策性强、风险性大的业务,稍有疏忽,就会造成我行资金和信誉极大损失。因此外汇业务授权有限,必须严格执行规章制度。现针对我行外汇业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吸取“9341”安全的教训,特做如下规定:
  一、开办外汇业务的批准权在总行。未经总行批准,各级行均不得自行开办外汇业务;经批准办理外汇业务的分行,必须严格按批准的业务范围经营。未经总行授权对外签字的分行与境外银行办理业务时须通过具有签字权的管辖行办理;
  二、中长期对外借款、包括中长期商业借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混合贷款、出口信贷等统一由总行对外谈判,签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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