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为增强全行系统资金调控能力,总行决定:从1993年7月1日起,调整各行新增存款的二级存款准备金上缴比例,由现行的5%调整为10%,民族自治区分行由现行的3%调整为5%,并按季上缴。这部分资金,用于保证全行的存款支付和支持国家重点项目的资金需要。
六、强化汇差资金管理。从1993年7月1日起,总行建立每五日汇差资金存欠情况的考核制度,对超过规定期限和金额的超占汇差将按高于同档次拆借利率实行加息,严格执行结算纪律,不得延压报单,更不得弄虚作假。各分行要认真履行职责,核对报单汇划情况,对延压报单不入帐或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汇出行签发的跨行电、信汇,必须先横后直。凡违反规定,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解付行有权退票,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汇出行负责。对不按日轧计联行汇差或虽按日轧计,但不逐日向总行清算的分行,一经查出,将从严处理。
七、整顿总行融资网,提高资金调节能力。总行融资网有偿调剂资金,要贯彻有借有还、按期归还、周转使用的原则,除各行入网基金外,总行对到期的融资网拆出资金将按期收回;融资网资金只能用于临时性的资金需要,不能用于弥补长期资金缺口,不能用于长期贷款。
八、各分行要把保证存款支付作为各项工作的首要任务。各行要保持适当的现金库存,提高备付金比率。库存现金加在人民银行存款占各项存款的比例,应保持在5%以上。不足5%的,除农副产品收购以外,不得发放其他新增贷款。要实行行长负责制,哪一个行发生不能保证支付问题,要追究哪一个行行长的责任。
九、坚决清收违章拆借资金,以增强支付能力。要按照人民银行《
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同业资金拆借秩序的通知》和“约法三章”的规定,立即抓紧收回违反规定的拆借资金,对违规拆出的资金,8月15日前必须全部收回。到期收不回的,必须按人民银行的规定,逐笔登记造册上报总行,说明情况,提出处理措施。
十、建立健全资金调控机制,及时有效调度资金。各行要在辖区内建立强有力的资金统一调度机制,健全调控手段。集中部分资金专项用于调控,支持存款支付困难的分支机构和收购农副产品资金需要。对辖内用于保证支付的资金调度,任何地方、部门不得干扰和拖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