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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汇贷款统计监测管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56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9月10日 实施日期:2009年9月10日)宣布失效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汇贷款统计监测管理的通知
 (1993年7月13日 (93)汇资函字第166号)


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交通银行、投资银行、中信实业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在京非银行金融机构: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外汇管理的通知》精神,严格执行《外汇(转)贷款登记管理办法》和《外债登记实施细则》的规定,规范外汇贷款业务,加强外汇贷款还本付息工作的管理,各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请密切配合外汇管理部门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境内金融机构与境内借款单位签订贷款合同(或协议)时,应在合同(或协议)中写明“债务人应在合同或协议签定后的十天之内,持生效的合同副本或转贷协议副本,到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转贷款登记手续,领取转贷登记证”。
  二、根据《外汇(转)贷款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境内金融机构按照合同或协议要求,债务人还本付息时,应向债务人提供《还本付息或偿付租金通知书》,明确偿还的日期、金额、币种、合同号等。债务人凭金融机构还本付息通知书,到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还本付息核准手续。
  境内金融机构如要求债务人提前还本付息或给予债务人贷款展期,须向外汇管理部门抄报提前还款或展期文件,否则外汇管理部门不予核准偿付手续。
  三、境内金融机构对债务人还本付息的划拨,应凭债务人在外汇管理部门领取的《外汇(转)贷款登记证》和外汇(转)贷款核准件正文办理支付手续。
  四、根据《外汇(转)贷款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境内金融机构应按委报送《贷款变动反馈表》,报送时间为每季初月二十号之前。综合反映季度贷款签约、提款、还本付息和余额状况。(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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