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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外币储蓄存款章程(修正)[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修订的<中国工商银行外币储蓄存款章程>的通知》(发布日期:2001年11月23日 实施日期:2001年11月23日)废止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
 颁发重新修订的《中国工商银行外币储蓄存款章程》的通知
 (1993年6月11日 工银发[1993]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为适应外币储蓄业务的发展,总行重新修订了《中国工商银行外币储蓄存款章程》。业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现下发执行。1989年颁发的原《中国工商银行外币储蓄存款章程》同时废止。各行在执行新章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

附:
           中国工商银行外币储蓄存款章程

  一、本存款业务由中国工商银行各分行、支行、办事处及分理处下属储蓄机构经当地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后办理。
  二、凡持有可自由兑换的外币的中国境内居民,均可以个人名义开立外币储蓄存款帐户。
  三、本储蓄存款分为外汇帐户和外钞帐户两种。
  1.凡从境外汇入、携入和境内居民持有的可自由兑换的外汇,均可存入外汇帐户。不能立即付款的外币票据,需经银行办理托收,收妥后方可入帐。
  2.凡从境外携入或境内居民持有的可兑换的外币现钞,均可存入外钞帐户。
  四、办理存款的币种为美元、港币、日元、英镑、德国马克、法国法郎和加拿大元七种。其它可自由兑换的外币,由存款人自由选择上述货币之一种按存入日的外汇牌价折算入帐。
  五、本储蓄存款分为定期存款和活期存款两种。存款按照人民银行公布的个人外币储蓄存款利率以原币计息。
  1.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存期分为一个月、三个月、半年、一年和二年五档。起存金额为不低于人民币五十元的等值外汇。存款按照存入日银行挂牌公告的利率计息,存期内遇利率调整,按照存入日原订利率计息不变。存款未到期提前支取,按照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部分提前支取的,未支取部分到期时仍按照存入日原订利率计付利息。提前支取只限一次。逾期支取的存款,其超过原定存期的部分,按照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存款到期续存,按照续存日挂牌公告的利率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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