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外汇信贷资产负债范围和含义
外汇信贷资产包括:国内各项外汇贷款、境外和国外资金运用(包括贷款、投资、拆出、存放等)、同业和系统内外汇资金往来。
外汇负债包括:国内各项外汇存款、境外和国外资金来源(包括借入、拆入、发行债券等)、同业和系统内外汇资金往来。
外汇资本金包括自有资本金(未分配外汇利润、财政拨款、其他等值货币的实收外汇现汇资本金)和视同自有资本金(外汇存款准备金、呆帐准备金、风险准备金)。
第十条 根据农业银行外汇业务状况制定以下八个比例指标:
1.外汇资本金与外汇风险资产总额的比例要高于8%。低于这个比例的要通过提高信贷效益,增加资本金。
2.外汇贷款余额占各项外汇存款余额加外汇资本金的比例不超过80%。
3.同业拆入(或拆出)短期资金余额占外汇存款加外汇资本金余额的比例不超过20%。
4.境外贷款、投资(含证券)、拆(或存)放等资金运用余额与外汇资产余额的比例不超过30%。
5.境外资金来源余额与外汇资本金余额的比例不超过100%。
6.中长期外汇贷款余额占外汇贷款余额的比例不超过60%,超过比例的要逐步降低:短期外汇贷款余额占各项外汇贷款余额的比例部分不低于40%,低于40%的要适当提高。
7.外汇业务备付金和库存现金不得低于其存款余额的3%。
8.引进外资和利用外资计划应相等,在实际发放中外资来源大于运用的部分要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 存款准备金管理
外汇存款准备金按各项外汇存款月平均余额的10%计算,按季提取。具体办法按农银发(1992)257文和[1993]农银发115号文执行。
第十二条 建立外汇信贷风险管理
为保护储户利益,同时以应付贷款逾期和呆滞、呆帐损失问题,确保信贷资产的安全,凡外汇贷款余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或者外币储蓄余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分行都要按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风险准备金逐年按年末外汇贷款余额的3‰计提,分行对下要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检查和考核
总行、分行有关部门要对外汇信贷资产进行不定期检查和考核,其内容包括:一是检查外汇业务的合规性,包括经营范围、各项利率执行以及各种业务费用率,境外投资的资金来源、投向及与资本金的比例;二是检查实收外汇资本金和营运资金流动情况,规定补充的资本金是否及时补足;三是检查外汇资产负债结构和流动性,包括中长期外汇贷款占各项贷款的比例,短期外汇放款、存放同业款、各项外汇准备金之和与同期外汇资产的比例;四是检查外汇资金计划和贷款限额控制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