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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外汇信贷计划管理试行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
 《中国农业银行外汇信贷计划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1993年6月10日 农银发[1993]1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
  现将《中国农业银行外汇信贷计划管理试行办法》下达各行,请贯彻执行。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总行反映。

附:       中国农业银行外汇信贷计划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外汇信贷资金计划管理的目的
  为了适应对外开放和外向型经济发展,更好地利用外资和外汇,合理安排外汇贷款规模,引导和调整外汇信贷投向,保证国家重点建设的外汇资金需要,落实相应的人民币配套资金,搞好人民币和外币的综合平衡,提高外汇信贷资产质量,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建立自我约束、自我发展机制,促进外向型经济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2)238号文《银行外汇信贷资金管理办法》和银复[1993]30号《关于实行限额管理控制下的外汇信贷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批复》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农业银行对本系统外汇信贷业务实行“统一计划,比例管理,限额调控,按季分析,半年考核”。
  第三条 各分行的外汇信贷计划全部纳入农业银行综合信贷收支计划,由农业银行总行综合平衡并核定各行外汇信贷年度计划。各行在总行核定的年度贷款计划内,积极吸收外汇存款,合理发放贷款,保证计划的实施。
  第四条 依据资产负债比例规定,各行积极组织存款,加强自我约束和风险防范,合理安排贷款。
  第五条 外汇贷款实行年末限额管理。未经总行批准,不得突破,谁突破,谁负责。
  第六条 各分行根据外汇信贷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和贷款限额执行情况,按季进行分析,季后十五日内上报总行计划部,同时抄报国际业务部。
  第七条 总行对外汇信贷计划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执行情况实行上下半年考核,通报各分行。
  第八条 坚持外汇资金和人民币资金的配套平衡。各行在安排外汇信贷资金计划时,要与人民币信贷资金计划衔接,对固定资产外汇贷款的国内配套人民币资金,由各行在人民币信贷计划内自行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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