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每笔抵押贷款额度,起点为500元,最高不超过抵押存单面额的80%(外币存款按当日公布的外汇(钞)买入价折成人民币计算)。
第九条 抵押贷款利率按同档次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确定,不足6个月仍按6个月贷款利率确定,利随本清,贷款提前还款按原定利率和实际借款天数计息。
第十条 抵押贷款应按期归还。贷款逾期,在一个月以内(含一个月),银行将自逾期日起加收20%逾期利息,超过一个月,银行有权处理抵押品,视具体情况将部分或全部存款抵偿贷款本息。
第十一条 抵押存单存期内按正常存款利率计息,用于抵偿贷款本息部分的存款未到期的按提前支取规定处理。已到期的存款存期内按原定利率计息,逾期部分按活期利率计息。扣除抵偿贷款本息后剩余部分存款仍按原定利率和存期另开新存单,逾期的则重新开户。
第十二条 储户按合同规定还清贷款本息后,凭存单保管收据取回被抵押存单。
第十三条 银行应妥善保管被抵押的存单,如因银行保管不善造成丢失、损坏,由银行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抵押的存单在抵押期内,储户不得申请挂失、转让存单保管收据。如发生上述行为,银行有权处理其抵押存单。
第十五条 若储户将存单保管收据丢失,可向银行申请挂失。
第十六条 原储户死亡,其财产合法继承人依法办理存款过户和继承手续,并继续履行原储户签订的抵押贷款合同。如无继承人履行合同,银行有权处理抵押存单,抵偿贷款本息。
第十七条 抵押贷款合同发生纠纷时,任何一方均可向仲裁机构申请调解或仲裁,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银行总行制定,各分行可结合当地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附表:一 定期存单抵押贷款申请书
(申请人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