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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国银行储蓄定期存款存单抵押小额人民币贷款办法》的批复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国银行储蓄定期存款
 存单抵押小额人民币贷款办法》的批复
 (1993年5月19日 银复[1993]120号)


中国银行:
  你行中银综[1993]26号文收悉。同意《中国银行储蓄定期存款存单抵押小额人民币贷款办法》。有关开办存单小额抵押贷款业务的储蓄机构,由当地人民银行利率储蓄管理部门审批。开办储蓄定期存单抵押小额人民币贷款的额度,在人民银行核定中国银行的贷款限额内安排。
  此复。

附件:    中国银行储蓄定期存款存单抵押小额人民币贷款办法

  第一条 根据《储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为解决储户定期存款未到期时急需使用资金之困难,特开办储蓄定期存单抵押小额人民币贷款业务。
  第二条 储蓄定期存款存单抵押小额人民币贷款即为储户持本人名下的未到期的定期存款(包括整存整取、华侨定期、外币定期、大额定期)存单作抵押品,凭本人身份证件,向原存款银行申请一定数额的人民币贷款。
  第三条 如原存款行未开办存单抵押贷款业务可向该行能办理抵押贷款的同城机构网点或上一级管辖行申请贷款,经办贷款行应向存单开户行核实存单是否真实有效;本行不办理其他金融机构开具的存单抵押贷款。
  第四条 如持与他人共为存单开户人的存单或代直系亲属办理抵押贷款,应提供共有人的授权书或委托人的委托书,并提供有关人员身份证。银行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对上述授权书或委托书的真实性进行公证。公证费用由储户负担。
  第五条 凡所有权有争议、已作担保、挂失、失效或被依法止付的存单不得作为抵押品,如上述存单被抵押而产生不良后果,由抵押人承担。
  第六条 存单抵押贷款由储户向银行提出申请,经银行审核批准后,由借贷双方签订抵押贷款合同。被抵押存单交银行保管,银行出具保管收据。
  第七条 存单抵押贷款期限均不得超过抵押存单的到期日,若为多张存单抵押,以到期日时间最近者确定贷款期限,且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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