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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办理变更注册人名义、转让注册商标申请应附证明文件的补充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办理变更注册人名义、
 转让注册商标申请应附证明文件的补充通知
 (1993年5月13日)


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各商标事务所:
  为了进一步完善注册商标在办理变更注册人名义,转让申请时所附证明文件的规范性、合法性,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商标所有人因其注册人名义发生改变,在办理注册人名义变更申请时,应向商标局附送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文件。证明文件为原件,若为复印件,需经当地县以上工商局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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