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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关于修改福寿安康保险条款的通告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关于修改福寿安康保险条款的通告
 (1993年4月15日 保发[1993]1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公司,计划单列市分公司,沈阳市人寿分公司:
  总公司于一九九二年下发了《福寿安康保险条款(试行)》(保发[1992]161号)。现根据人民银行银复[1993]25号《关于福寿安康保险条款的批复》的有关内容,对《福寿安康保险条款》进行如下修改:
  第一章第一条改为“凡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工作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在职职工,均可以作为投保人为其本人(即被保险人)投保本保险;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也可以作为投保人为其在职职工投保本保险。”
  第一章第二条改为“投保时,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必须在十人以上,而且被保险人必须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80%以上。保险费通过团体统一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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