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逾期贷款及不合理资金占用贷款与人民币各项贷款总额的最高比例。
8.人民币利润总额与人民币各项贷款总额的最低比例。
第九条 试点行按照上述比例关系,结合本身业务发展的实际情况,认真测算出具体比例数据,经省分行审查同意后,报总行确认后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条 总行可根据情况的发展和变化,重新确定和调整上述指标体系和具体比例数。
第十一条 有关省、区分行要在总行下达的年度规模内,按照试点行往年正常的业务发展需要,核定其存、贷款的计划增量,并留出适当规模以备试点过程中之急需。总行亦将对此作出必要的准备。
第十二条 试点行在执行中,应努力实现规定的有关资产负债比例,允许暂时达不到有关指标;但超过有关计划指标,应上报省行并抄报总行申请追加,获得批准后,方可执行。发生多存多贷所需的贷款规模首先由省分行负责统筹解决,不足部分由总行帮助解决。试点行在不突破总量和确定的比例内,可自行统筹安排全年的用款进度,允许季度中间适当增加一些贷款投放。
第十三条 对固定资产贷款仍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严格按照总行、省分行下达的计划发放。
第十四条 对总行安排的上贷下转专项贷款,要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并实行专项考核。
第五章 检查和实施
第十五条 为了便于考核,试点行应按规定及时汇总和填制人民币信贷资产负债统计月报(见附表),并于月后5日内上报省行计划处,同时抄报总行综合计划部。
第十六条 总行、省、区分行要加强对试点行情况的检查、分析和指导,随时掌握试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研究解决。试点行要加强对人民币信贷资金活动的分析、预测工作,及时反映试点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于季末、年末写出全面分析信贷资金变化及原因的报告,不断总结试点的经验和成果,为今后全系统推广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服务。
第十七条 试点行的试点工作要由行长亲自负责,组成由计划部门牵头,行内各有关业务部门参加的工作班子,负责日常工作,并制定出有关的工作制度和操作办法,以保证试点工作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