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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关于下发《中国银行人民币信贷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试点办法》的函

第三章 管理原则和范围

  第六条 实现人民币信贷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盈利性是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基本目标。各试点行应自觉地遵循:
  1.负债制约资产的原则。坚持信贷资产负债的总量平衡,吸收的存款要在缴足存款准备金、留足备付金、保证存款提取的前提下,合理安排资金运用,不能超越资金来源安排贷款的投放。
  2.资产负债结构对应原则。保持资产负债在期限结构上的基本对称平衡。
  3.资产优化原则。根据国家产业、产品政策及信贷原则,调整结构,扶优限劣,提高信贷资金的使用效益。同时要逐步消化存量中的不合理占用,促使负债和资产结构向多渠道和多元化发展。
  4.风险分散原则。要在加强信贷管理的同时,严格控制对单个企业的贷款数量,并逐步缩减信用担保贷款,实行抵押贷款、票据贴现贷款,开办银团贷款,购买国家债券,以分散信用资金的风险。
  5.政策性和经营性分别管理的原则。
  第七条 人民币信贷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范围应是全部资金来源和全部资金运用。负债项目包括:各项存款、发行金融债券、信贷基金、向人民银行借款、同业往来、拆入资金及其他等;资产项目包括:各项贷款、缴存存款准备金,在人民银行存款、同业往来、购买债券、库存现金和其他等。

第四章 指标管理体系

  第八条 总行对试点行的人民币信贷资金实行以下资产负债比例管理:
  1.人民币自有资本金与人民币各项贷款总额的最低比例。
  2.人民币各项贷款与人民币各项存款加发行债券加自有资金的最高比例。原则上要求各试点行资金自求平衡,当年新增贷款总量最高不得超过当年新增存款总量的70%,其余30%用于库存现金、人民银行备付金存款、缴存人民银行存款准备金和上缴省分行辖内存款准备金,其中特种贷款应与金融债券的发行相平衡。
  3.固定资产贷款加购买一年期以上企业债券等中长期资产与长期负债(吸收一年期以上定期存款)的最高比例。
  4.对一个企业(或项目)贷款额与银行资本金的最高比例。
  5.除对国营大中型企业和粮食、化肥等重要物资进口贷款外,经济担保和抵押贷款余额与人民币贷款总额的最低比例。
  6.拆出资金与人民币各项存款总额和拆入资金与人民币各项贷款总额的最高比例。拆出资金只能是在执行上级行下达的信贷计划的前提下,交足法定准备金、留足备付金等需要后的超额储备;拆入资金只能用于同城票据交换、联行汇差清算的临时头寸不足或信贷先支后收的临时困难,决不能作为长期性资金来安排。不得挤占联行汇差资金进行资金拆借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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