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关于下发《中国银行人民币信贷资产负债
比例管理试点办法》的函
(1993年4月9日 中银综[1993]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行:
《中国银行人民币信贷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试点办法》经全国计划工作会议讨论修改,并征得有关试点行的意见,现正式随函下发各行。
中国银行人民币信贷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试点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推进银行企业化管理,逐步建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资金自求平衡,自担风险,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运行机制,促进各项业务持续、稳健、高效地发展,总行决定进行人民币信贷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试点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是按照资金来源制约资金运用、资产与负债总量平衡的原则,运用目标管理和资产负债比率体系,对银行所经营的各类资产和负债进行规范化、科学化的管理,使之在总量上和结构上保持合理优化配置,最终实现资金的流动性、安全性和盈利性的有机统一,从而提高银行综合运筹资金的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
第三条 根据人民银行的统一管理要求,总行对试点行的人民币信贷资金实行限额控制下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在控制总量,保证重点的前提下,努力探索搞活微观经营活动,适当扩大经营行自主权,不断改善信贷资金的营运效益。
第二章 试点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人民币信贷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试点目前主要选择不同类型地区的几个二级分、支行进行,待取得一定经验后再逐步推广和展开。
第五条 被试点行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成立时间较早,机构健全,网点覆盖面较宽;
2.各项业务发展稳健,规模适当,资金基本自给,业务品种齐全,资产结构合理和质量较好;
3.经营管理科学、规范,领导班子团结、协作、求实、开拓,内部协调配合,计划部门人员整齐,干部素质较高;
4.当地外向型经济发展快,并具有一定的地区代表性,地方政府和人民银行积极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