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申报及审批
第五条 申报原则:
(一)本项目以科学技术领域中的基础科学、技术科学、工程技术及相关科学的一级学科为主要研究对象,同时选择一批新兴、优势独特的二级(或三级学科)自然科学的学科发展进行研究。学科名称及分类等级参照国家标准GB/T13745-1992《学科分类与代码》和教育部《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1997年颁布)。
(二)本项目为连续性项目,学科发展研究为循环性项目,循环周期一般为2年,即参加研究的学科每间隔1年组织一次研究。学科史研究为一次性项目。
(三)本项目采取委托或招标的形式立项,学科发展研究、学科史研究分别立项。
(四)申报单位根据本学会、本学科的具体情况,在自愿的前提下向中国科协提出研究申请。
第六条 申报条件:
(一)申报范围限中国科协所属全国学会;
(二)申报单位应具备组织、协调完成本项目的学术能力和相应的人力资源;
(三)对于上一执行年度未按要求完成研究工作的单位不得申请执行下一年度项目。
第七条 申报审批程序:
(一)申报单位须拟定项目实施方案并报本学会常务理事会或其学术工作委员会通过后,向中国科协学会学术部提出申请。
(二)申报项目由中国科协学会学术部组织专家评审,经中国科协学术与学会专门工作委员会审核,报中国科协书记处批准后执行。
(三)鼓励全国学会联合组织申报并开展相关学科的发展研究。
(四)获得批准项目的承担单位须在接到通知的20个工作日内,与中国科协学会学术部签订《中国科学技术协会项目合同书》,逾期视为自动弃权。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八条 开展学科发展研究。由相关全国学会组织本学科专家对本学科最近两年的我国相应学科发展进行专门研究、分析和总结,研究比较国内外学科发展状况,分析我国相应学科的战略需求,研究未来几年内学科发展趋势并提出我国相应的学科发展策略和对策。
第九条 编制学科发展报告。在年度学科发展研究的基础上,组织编制学科发展分报告和学科发展报告综合卷。学科发展报告以研究年份与发布年份为卷号,如《物理学学科发展报告(2007-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