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专项经费开支范围包括:科学家出国交流所需的国际旅费,会议注册费和会议期间的食、宿、和公杂费;接待重要国际民间科技组织领导人来华访问期间的食、宿、和公杂费;以及国际民间科技组织合作支撑条件建设相关的调研课题费,培训费,对外宣传费,信息共享费等。
第十九条 出国交流项目所需外汇,由项目承担单位负责办理,并按出国任务批件规定的出访时间和地点,严格执行
财政部《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各项规定。
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资助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并在项目结束后提交该资助项目经费使用说明。
第二十一条 如撤销或终止合同,除经核准开支的经费外,项目承担单位应退还其余的下拨经费。
第七章 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
第二十二条 中国科协负责对项目的完成情况、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项目总结验收工作,应在项目结束后30天内完成。项目承担单位须认真组织总结工作,并向中国科协提交项目总结报告、经费使用说明和体现项目成果的有关材料。
第二十四条 中国科协对项目经费实行绩效考评制度。考评结果记入专项经费项目库,并将作为项目承担单位以后年度申报专项经费项目资格审查的重要依据。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国科协国际联络部负责解释。
附件2
2008年度中国科协国际民间科技组织
事务专项申报指南
一、目标任务
支持我国科学家在重要国际民间科技组织中担任领导职务,提高我国科学家参与国际民间科技组织决策与管理的能力和开展国际学术交流的能力,从而提升我国科学家在国际科技界的地位和影响,充分利用国际民间科技组织资源,为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目标服务,为国家外交大局服务。
二、支持对象
2008年度项目申请的对象以全国学会及经中国科协批准成立的国际组织中国委员会为主。
三、支持方向
1.支持与对口重要国际民间科技组织建立长期有效的合作关系的项目;
2.支持推动我国科学家进入国际民间科技组织领导层、提高我国科学家在国际民间科技组织的影响和地位的项目;
3.支持为了开展上述工作所必需的国内支撑条件建设的项目。
四、项目分类
1.出席重要国际民间科技组织换届大会并参加竞选;
资助内容:出国所需的国际旅费,会议注册费和会议期间的食、宿、公杂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