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国交流项目,包括:
1.出席重要国际民间科技组织换届大会并参加竞选;
2.担任国际民间科技组织领导职务的科学家出国参加行政性会议;
3.国际组织后备人才参加国际民间科技组织重大会议;
4.重要国际民间科技组织的专业委员会任职人员参加工作性会议。
(二)国内交流项目,包括:
1.接待重要国际民间科技组织领导人来华访问;
2.为加强与国际民间科技组织合作,开展调研、培训、对外宣传和信息共享等活动。
第三章 职 责
第六条 中国科协是专项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向财政部编报专项的支出预算;
(二)负责专项宏观管理和制定管理政策;
(三)负责组织专项申报和审核工作;
(四)负责对专项的实施及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绩效考评工作;
(五)负责管理专项项目库和信息管理系统平台。
第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是指提交项目申请并获得资助的单位,主要职责为:
(一)根据项目合同书,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
(二)负责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三)负责项目的总结工作;
(四)接受中国科协的监督检查,并按要求提供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有关财务资料。
第四章 申报与审核
第八条 专项经费申报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专项申报单位已经国内相关部门审批后正式加入与本单位对口的国际民间科技组织;
(二)专项申报单位已推荐科学家在国际民间科技组织任职或已建立后备任职专家队伍;
(三)申报内容必须符合专项支持方向。
第九条 中国科协根据年度工作计划,以及国家科技与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并吸收有关专家的建议,编制年度项目指南,确定年度项目资助重点。
第十条 专项一般每年申报一次。项目申报单位根据中国科协发布的年度《申报通知》和《申报指南》,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填报《项目申报书》。相关信息在中国科协网站发布。
第十一条 中国科协对各单位申报的项目进行初步审查,将符合申报条件和要求的项目纳入专项项目库,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分别对专项申请项目及经费预算提出意见。
第十二条 中国科协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确定专项支持项目及项目经费预算,并按程序对外公布。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接到项目资助批准通知后30天内,与中国科协签订项目合同书,逾期按自动放弃处理。
第十四条 在项目合同书签订手续履行完毕后,中国科协依据项目任务书一次或分次拨款。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按照项目合同书的要求,严格组织实施,并为项目的开展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十六条 专项资助批复不具外事审批效力,项目承担单位仍需在外事主管部门办理相关出访和接待审批手续。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七条 专项经费的来源主要是年度国家财政项目拨款。项目经费实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