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因故需要变更项目实施方案时,应及时向中国科协科普专项资助办公室提交书面报告,经协商获准后方可按变更后的方案执行。因故不能执行的项目,项目单位需退还已拨付的资助经费。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因故不能落实项目所需的其他经费,致使项目无法继续执行时,需及时向中国科协科普专项资助办公室提交书面报告,并退还已拨付的资助经费。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中如有违规行为,中国科协将视情节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撤销资助收回经费、直至取消其申请中国科协科普项目资格的处理,并在中国科协网站公布。
第十八条 项目结束后,项目承担单位需认真撰写《中国科协科普资助项目总结报告》(以下简称《总结报告》),并在项目结束后一个月内将项目成果和《总结报告》送交中国科协科普专项资助办公室。逾期未提交者,将视为未按要求完成项目。
第十九条 中国科协科普专项资助办公室依据《协议书》约定的内容对项目的完成情况、取得的成果、经费使用的合理性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在中国科协网站上公布。
第二十条 凡在项目实施中有违规行为或项目未通过验收的单位,中国科协三年内将不再受理该单位的项目申请。
第四章 其他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国科协科普专项资助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2:
科普资源开发指南(2008)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2006-2010-2020)》(以下简称《科学素质纲要》),推进科普资源开发与共享工程的实施,保持科普资源开发工作的有序性和连续性,进一步引导、鼓励和支持社会各界参与2008年度科普资源的开发工作,为社会和公众提供优质科普资源,特制定本指南。
一、开发原则
(一)突出重点,呈现特色,打造精品
科普资源的开发应围绕国家中心工作和《科学素质纲要》工作主题,针对人群特点以及不同地域、文化背景的差异,在内容和形式上呈现特色,打造科学性、艺术性和实效性相结合的精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