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申请书》填写不符合要求的、未提交《申请书》电子文本的、未寄送《申请书》纸质文本或《申请书》的电子文本和纸质文本内容不一致的项目不予受理。
第五条 凡以往未按要求完成所承担资助项目的单位,其新报项目不予受理。
第二章 评审与批准
第六条 项目的评审与批准按照中国科协科普专项资助办公室初审、中国科协科普资助项目评审委员会审议和评选、中国科协科普部复审和批准的程序进行。
第七条 中国科协科普专项资助办公室按照《评审办法》对所受理的申请项目进行初审,将符合资助要求的项目,提交中国科协科普专项资助项目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八条 中国科协科普专项资助项目评审委员会按照《评审办法》对通过初审的项目进行审读和评议,从符合资助要求的项目中评选出建议资助项目及资助经费的数额,报中国科协科普部。
第九条 中国科协科普部对评选出的建议资助项目进行复审和批准,最终确定资助项目及资助经费的数额。
第十条 中国科协科普专项资助办公室将在中国科协网站上公布获准资助的项目名单,并将《获准通知》和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发至资助项目的实施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
第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与科普资助项目组织实施单位中国科协声像中心和中国科普研究所签订《中国科协科普资助项目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作为项目实施、工作检查和成果验收的依据。
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需根据评审委员会提出的《评审意见》,制定项目的实施方案,填写《协议书》,并经中国科协科普专项资助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方可履行签约手续。
第三章 实施与验收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将获准资助的项目列入本单位的工作任务计划,保障其组织实施所需的各种条件,并对项目实施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确保项目实施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四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报告项目进展情况。中国科协科普专项资助办公室将对项目进行跟踪管理,检查项目执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