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探索完善地质勘查基金的定位与工作衔接。地质勘查基金必须充分发挥降低风险和政策调控作用,充分发挥在公益性与商业性工作之间的衔接纽带作用,避免与社会资金争抢矿产勘查市场。同时,处理好中央与地方地质勘查基金管理和项目安排上的关系,发挥中央地质勘查基金中心对地方地质勘查基金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统筹协调作用。要深入研究地质勘查基金对市场的调控方式,充分调动地勘单位积极性,保障矿产勘查市场的健康发展,加快地质找矿突破。
进一步探索完善地质找矿与矿业权管理和地勘单位改革发展的密切配合。深入分析地质找矿、矿业权管理与地勘单位改革发展相互影响的各种因素,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和地质工作规律的要求,通过完善矿业权管理制度设计,促进勘查技术与资本的结合和勘查开发一体化,推动地勘单位向矿产勘查市场主体转变,形成生动、充满内在活力的地质找矿新局面。
四、加强制度建设,完善矿产资源行政管理
加强矿产资源管理顶层设计和战略研究,增强矿产勘查开发宏观调控能力。完善和优化矿业权一级市场管理,显现和规范矿业权二级市场,逐步建立矿业权交易有形市场。加强探矿权审批管理,强化勘查实施方案、勘查资质和资金能力审查,探索建立勘查合同管理制度和区块退出机制,防止圈而不探,打击以采代探。加快推进矿产资源潜力评价、矿业权核查与储量利用现状调查,夯实矿政管理基础,构建探、采、储、查统一监管平台和矿业权信息发布平台。加快推进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整合,促进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合理布局和结构调整。加强矿产资源督察员制度、储量动态监管、矿业权年度检查以及“以奖代补”等措施的进一步完善与相互联动,多管齐下,提高矿产资源集约节约与综合利用水平。加快《
矿产资源法》修改和地质矿产管理制度“立、改、废”,完善矿产资源法律体系,为地质找矿改革发展提供良好的制度保障和政策环境。
五、建立有效机制,加强科技创新、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
坚持推进重大地质问题攻关以及勘查开发关键技术的自主创新。在基础性地质科研立项中引入由地勘单位和科研院所共同参加的联席会议机制,促进基础研究工作与地质找矿工作的紧密结合;做好地层古生物、构造地质、岩石学、矿物学、矿床学等基础学科的顶层设计,健全完善基础地质研究工作体系;尽快建立研究机构、大学和有关企业共同组成的地质勘查技术研发战略联盟,大力推进自主知识产权勘查技术装备的研发和产业化;创新地学国际合作与交流为地质找矿服务的思路和措施,更好地利用国外的先进理念、技术方法推进地质科技创新。
坚持依托大专项、大成果培养领军和骨干人才。立足长远,科学谋划,构建地质专业人才培养新机制。在重大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重视中青年技术人员培养,使领军人才在实践中脱颖而出;大力促进用人单位与有关院校交流合作,采取有效措施增强地质专业课程的实用性和基础技能培养,建立在职人员业务培训和知识更新的制度;进一步探索完善成果考核评估体系,鼓励加强基础性研究工作,鼓励技术方法创新,鼓励跨学科、跨部门、跨地域合作;进一步改善地质专业人员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积极创造条件,加快推进公益性地质调查队伍建设。以中国地质调查局现有单位为基础,完善队伍结构,充实专业力量,加快建成一支高素质中央公益性地质调查队伍。各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根据本地区公益性地质工作的具体需要,研究制定切合实际的公益性队伍建设方案,加强省级公益性地质调查队伍的建设和指导。中国地质调查局要继续探索建立地方公益性队伍能力建设评估制度,密切项目联系,加强业务指导。
六、拓展服务领域,增强服务功能
积极拓展地质工作新领域,延长工作链,增强服务功能。开展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地质调查研究。推进部省合作,共同开展全国主要城市浅层地温能调查评价、重要地热田勘查评价和干热岩开发示范研究。结合国土规划和国家区域发展规划,大力推进重要经济区、城市群、海岸带和重大工程建设区的综合地质调查,继续做好农业地质、城市地质、旅游地质工作,加强跟进服务。切实做好地质灾害和地下水的调查评价和监测预警。探索建立重大地质灾害防治、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新机制,扎实推进地质灾害防治基础建设工作,开展矿山地质环境重点治理,集中资金开展重大示范工程。大力推进地质资料集群化产业化,建立完善以制度建设和信息技术发展为重点的地学资料信息共享机制,提高地质资料管理与服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