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报送中央企业法制工作新三年目标进展情况的通知
(国资厅发法规[2010]55号)
各中央企业:
为全面提高中央企业依法经营管理和法律风险防范能力,国资委于2008年5月提出了中央企业法制工作新三年目标,明确要求以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为核心,力争用三年时间在中央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全面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企业规章制度、经济合同和重要决策的法律审核把关率达到100%,因违法经营发生的新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基本杜绝,历史遗留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基本解决。新三年目标提出以来,中央企业积极贯彻落实,各项工作取得显著进展。国资委分别于2009年1月和2009年9月对新三年目标进展情况进行了通报。2010年是落实新三年目标的重要一年,为全面掌握新三年目标第二年度的进展工作情况,请各中央企业认真总结落实法制工作新三年目标的进展情况,同时填报《中央企业落实法制工作新三年目标进展情况调查表》(可在国资委网站下载),并将总结报告和《中央企业落实法制工作新三年目标进展情况调查表》于2010年7月15日前报送我委。
联系人:卢建勋 王超
电 话:010-63193260 63192626
附件:中央企业落实法制工作新三年目标进展情况调查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附件 中央企业落实法制工作新三年目标进展情况调查表
企业名称(加盖印章):
指标 | 序号 | 项 目 | 填报信息 | 备注 | 填表说明 |
一、总法律顾问制度 | 1 | 是否设置总法律顾问 | | | 见注三 |
2 | 总法律顾问是否专职 | | | 见注四 |
3 | 未设置总法律顾问的是否设置副总法律顾问 | | | 见注五 |
4 | 总法律顾问是否为高级管理人员 | | | 见注六 |
5 | 总法律顾问制度是否列入章程 | | | |
6 | 是否制定关于总法律顾问职责的管理制度 | | | 见注七 |
7 | 是否明确总法律顾问参加企业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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