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加强建设规划的监督实施。各地要落实生态建设示范区规划,把规划中确定的任务按部门、按行政区、按指标、按责任人分解落实。要严格规划目标责任考核,做好年度工作任务的督促检查和考核工作。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对生态建设示范区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组织开展建设成效的评估,及时公布建设规划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推动建设工作不断深入并取得实效。
各地要充分发挥法规、政策的引导作用,因地制宜地制订优惠政策或奖励办法,向开展生态建设示范区工作的领域和地区倾斜。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实施过程中,以及其他试点示范工作中,优先选择在生态建设示范区开展工作,鼓励这些地区积极推进建立生态环境补偿机制。
(十二)加大经验交流力度。生态建设示范区的建设过程,就是提升公众生态文明理念的过程。各地要加强建设成效的宣传,积极引导社会舆论,加强对社会各界的环境宣传和教育,积极传播生态文明理念,提升公众环境意识,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推进生态建设示范区的良好氛围。环境保护部将组织开展省域和市(县)域层面的建设经验交流,开展专题研讨与交流,加强对各地建设成效的宣传。支持省级环保部门加强工作指导和业务培训,提高基层环保部门对生态建设示范区内涵的认识,提高综合监管能力和水平。
四、严格生态建设示范区成效评估标准和程序
(十三)完善建设标准。环境保护部将研究制订生态建设示范区成效评估办法,适时修订和完善相关建设指标体系,以体现地区差别;完善相关规划编制指南等技术规范;研究制定生态文明建设评价指标体系,指导地方的生态文明建设试点工作。
各地应从本地实际出发,高标准、高起点地开展生态建设示范区工作,确保建设成效。要抓紧建立本地区生态建设示范区的相应指标和规范,并开展建设工作。1995年原国家环保局组织开展的“生态示范区”建设指标将由各地根据各自实际,转化为地方标准,环境保护部今后不再开展此项考评、命名工作。
(十四)明确考评程序。目标考评是推动生态建设示范区工作的重要措施,各地要根据相关建设标准,严格目标考评,通过考评将建设工作任务落到实处。为进一步规范考评工作,建立省部间良性互动机制,从2012年起,凡申报环境保护部考评的,均须先达到省级生态县(市)和生态乡镇、生态村建设标准1年以上方可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