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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深化生态建设示范区工作的意见

  在生态建设示范区工作中,要进一步强化分类管理。已开展生态省建设的省份,要完善推进机制,不断探索机制的完善和制度的创新;生态市、县建设要夯实工作基础,生态市建设应有80%的县达到生态县的建设标准,生态县应有80%的乡镇达到生态乡镇的建设标准;生态乡镇应有80%的行政村达到生态村的建设标准,生态乡镇和生态村建设应重点解决集镇和村庄的环境问题。

  (七)实行分级管理。生态建设示范区工作应充分发挥地方各级政府的积极性。按照事权划分的原则,环境保护部主要加强对建设工作的指导,制(修)订相关建设标准(指标)及建设成效评估办法,并负责指标完成情况的审核和向社会公告国家级生态建设示范区达标情况;省级环保部门负责省级生态市、县建设的考核和国家级生态乡镇、生态村的复核工作;市、县环保部门重点抓好生态乡镇和生态村建设的考核工作。

  (八)落实廉政要求。在生态建设示范区考核、评估工作中,要按照廉政的要求,坚持务实高效的工作作风,规范工作程序,严格建设标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防止暗箱操作。要研究制定考评工作行为准则与廉政规定,在部署工作时要提出廉政要求,在检查工作中要落实廉政责任,从源头和机制上防范廉政风险。

  三、强化生态建设示范区工作过程的推进和监督管理

  (九)加强建设工作的组织。在生态建设示范区工作中,各地普遍建立了党委和政府领导、人大和政协监督、部门分工合作、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在此基础上,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建设工作的组织和协调,统一规划,统筹安排,总体推进。要整合部门资源和力量,优先解决重大社会、经济、环境问题以及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热点、难点问题;充分发挥各部门、各单位的作用,形成工作合力,不断提高建设工作的整体水平;环保部门要提高环境监管综合能力,建立完善的信息管理体系和区域生态环境质量评价体系,为党委、政府科学决策提供技术支撑和服务。

  (十)做好建设规划的编制工作。规划是生态建设示范区工作的重要基础。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指导,督促开展生态建设示范区工作的地区抓紧编制相关建设规划,明确建设目标和任务。编制规划要坚持科学发展、因地制宜、量力而行、便于操作的原则,科学划定本地区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的区域,指导当地的产业发展和社会经济活动。要充分发挥本地资源、环境、区位优势,突出地方特色。同时,生态建设示范区规划要与当地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相衔接,与相关部门的行业规划相衔接。规划的目标和任务要做到工程化、项目化、时限化、责任化,便于实施、检查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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