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深化生态建设示范区工作的意见
(环发[2010]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副省级城市环境保护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及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现就进一步深化生态建设示范区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认识深化生态建设示范区工作的重大意义
(一)全国生态建设示范区工作取得积极进展。生态建设示范区是生态省(市、县)、生态工业园区、生态乡镇(即原环境优美乡镇)、生态村的统称,是最终建立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的过渡阶段。自2000年原国家环保总局在全国组织开展这项工作以来,已有海南、吉林、黑龙江、福建、浙江、山东、安徽、江苏、河北、广西、四川、辽宁、天津、山西等14个省(区、市)开展了省域范围的建设,500多个市县开展了市县范围的建设。其中,江苏省张家港市、常熟市、昆山市、江阴市、太仓市,浙江省安吉县,上海市闵行区,北京市密云县、延庆县,山东省荣成市,深圳市盐田区等11个县(市、区)达到国家生态县建设标准,1027个乡镇达到全国环境优美乡镇标准,生态建设示范区工作呈现出蓬勃发展的态势。
(二)生态建设示范区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有效载体。生态建设示范区工作得到了各地的积极响应,引起了地方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许多地方以创建工作为抓手,优化经济增长、调整产业结构、强化节能减排、加强城乡环境保护,提升了公众环保意识,生态文明理念日益深入人心,部分地区已初步走上了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实践证明,生态建设示范区是地方政府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区域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的重大举措,是实现环境保护进入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的主干线、大舞台、主战场的有效形式,是现阶段建设生态文明的基本目标模式,对于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推动环境保护历史性转变具有重要意义。
(三)进一步明确深化生态建设示范区工作的必要性。环境保护是生态文明建设的主阵地和根本措施。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是经济社会发展全局赋予环境保护工作的时代重任,是新时期环境保护事业的灵魂所在,也是生态建设示范区工作的根本目标和任务。各级环保部门要积极做生态文明建设的倡导者、引领者和践行者,进一步深化生态建设示范区工作,在更高层面上、更大范围内审视和解决我国突出的环境问题,积极探索中国环境保护新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