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全国学会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申请表》及电子版(编号:kx05);
2.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纪要(加盖学会公章);
3.住所使用权证明(以下三种形式之一:房产单位出具证明,买卖合同复印件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4.《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申请表》(编号:06号);
5.《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备案表》(编号:13号);
6.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申请设立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的,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7.有关方面捐赠协议书(内容应包括:资助或捐赠意愿、资金数额、使用要求等);
8.《专项基金管理办法》(社会团体内部通过,其内容应包括:专项基金的宗旨和任务、基金的来源、使用方向及管理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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