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明田(湖南)企业有限公司与衡阳市殡葬事业管理处、衡阳市民政局解除合同纠纷一案的请示的复函
(2008年10月22日 [2008]民四他字第38号)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8)湘高法民三初字第1号“关于原告(反诉被告)明田(湖南)企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衡阳市殡葬事业管理处、衡阳市民政局解除合同纠纷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国务院1997年7月21日发布实施的《
殡葬管理条例》第
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外资”,是指经我国有关部门批准直接进入我国境内的外国企业、个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的投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企业、个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直接进入大陆境内的投资参照外资办理。明田(湖南)企业有限公司系在大陆境内设立的港资、台资合资企业,其投资建设衡阳市新殡仪馆项目,不适用上述《
殡葬管理条例》第
八条第二款之审批规定。
此复
附: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原告(反诉被告)明田(湖南)企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
衡阳市殡葬事业管理处、衡阳市民政局解除合同纠纷一案的请示报告
(2008年9月2日 [2008]湘高法民三初字第1号)
最高人民法院:
我院在审理原告明田(湖南)企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田公司)与被告衡阳市殡葬事业管理处(以下简称管理处)、衡阳市民政局解除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在适用法律方面出现了不同认识。现特就有关问题请示如下:
一、案件由来及审理的主要经过
原告明田(湖南)企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衡阳市殡葬事业管理处、衡阳市民政局解除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明田(湖南)企业有限公司于2007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被告衡阳市殡葬事业管理处于2007年12月3日向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院决定将两案合并审理,依法组成合议,于2008年6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因管理处申请对明田公司的实际投入进行鉴定,本案现已休庭进入司法鉴定程序。
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