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舟山中海粮油工业有限公司申请不予执行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裁决一案的请示报告的复函

  一、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来宝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加坡600North Bridge Road,#10-08Park view Squar,18878。
  法定代表人:Mahesh Manoharlarl Asrani,该公司董事。
  被执行人:舟山中海粮油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临港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虞松波,该公司董事长。
  2004年4月8日,来宝公司与中粮公司签订编号为NC070654销售合同一份,约定:中粮公司向来宝公司购买35000公吨散装巴西大豆,具体装运时间从2004年4月7日到4月30日(包含这两个日期),C&F中国舟山;买方应当通过卖方接受的中国一级银行开启不可撤销、无限制并且可以自由议付的信用证,若到2004年4月20日的定价尚未全部完成,信用证应当依据临时价格开启;所有的出口许可证/中国农业部颁发的转基因证书/税金/检疫限制/关税/扣押滞留/风险等,均由卖方负责;所有的进口许可证/税金/检疫限制/关税/扣押滞留/风险等,均由买方负责;因未能获得进口或出口许可证/配额/办理正式手续造成无法履约不能视为不可抗力的影响。同时约定若发生纠纷提交仲裁,如果买方是被告,仲裁地点在香港,如果卖方是被告,仲裁地点在欧洲,因合同引发或合同相关的分歧都应当以英国法律和英语解释为准。
  签约后,来宝公司于同年4月16~21日将标的物在巴西巴拉那瓜港装上Eastern Queen轮。同月23日,来宝公司给中粮公司发送了装船通知。同月26日,来宝公司发传真通知中粮公司,要求中粮公司根据付款条件的规定给信用证确定临时价格,并尽快开立信用证。同月28日,中粮公司传真给来宝公司信用证草稿。次日,来宝公司要求中粮公司作信用证修改并加快与银行沟通速度,必须在本周内开立信用证。同月30日,国家质检总局动植物检疫监管司检疫许可处处长李艺娟电话通知中粮公司,由于发现大豆供货商来宝公司提供的货物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中粮公司申请的大豆进境许可证暂时不能办理,请尽快与供货商联系(事后中粮公司未再联系也未办理信用证)。同年5月10日,因来宝公司于2004年4月16日出售给福建漳州百佳的大豆货物因标的物含有毒红大豆被退回,国家质检总局发布(2004)322号特急警示通报,决定从即日起暂停来宝公司及其他三家巴西供货商从巴西向我国出口大豆,已启运在途的大豆,符合进境检验检疫要求的准予人境。同年6月21日,国家质检总局与巴西农牧业和供给部就有毒红大豆问题进行了协商,达成了会谈纪要和附件。同月23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公告,决定终止进口禁令,恢复来宝公司等供货商向中国出口的资格,但2004年6月11日前已启运在途的巴西大豆,如混有种衣剂大豆,应在卸货前进行挑选处理。同年7月,来宝公司取得了大豆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中粮公司也取得了大豆进口许可证。中粮公司同时向来宝公司提出重新议价(即318美元、325美元、295美元)未获得同意。同年9月,来宝公司将“Eastern Queen”轮上的大豆在广东湛江卸货并以295美元/吨出售给湛江中粮天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