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9月3日,Hemofarm DD、MAG国际贸易公司、苏拉么媒体有限公司作为共同申请人向国际商会仲裁院提起仲裁申请,仲裁请求包括:(1)共同申请人请求明确裁决被申请人违反了对共同申请人的义务。理由包括:①通过提起并维持诉讼,被申请人违反了对共同申请人的合同上和中国法上的义务。②诉讼中,被申请人没有或拒绝依据合资合同第58条的要求解决其与共同申请人之间与合资合同有关的争议。前述事实表明,被申请人拒绝了Hemofarm、MAG、苏拉么媒体有限公司提出的通过友好的法院外谈判解决这些争议的多次建议。③除这一违约外,被申请人还违反了合同第58条项下将不能通过友好谈判解决的任何此等争议提交终局的和有约束力的巴黎ICC仲裁的义务。④此外,在诉讼中被申请人故意依据伪造证据支持其支付租金的诉讼请求。被申请人因此非法收回了其在合资企业的出资,进一步独立违反了合同义务。(2)共同申请人请求返还投资价值。理由包括:①由于被申请人提起第一起诉讼,合资企业的银行账户无正当理由被冻结,仓库被查封。源于被申请人向法院提起特别申请的这些行为,使合资企业难以并最终不可能维持正常运营。②2003年7月,合营企业被迫停业。此后,由于被申请人的行为,包括诉讼在内,使得合资企业无法恢复运营,且这种持续的停业直接导致合资企业价值的实质性降低。③此外,由于被申请人获得的对第一份判决的执行,使得合资企业恢复经营所必需的部分设备永久性地不能为合资企业使用。④依据中国
合同法第
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国
合同法第
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⑤根据适用的中国法律,如果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受损害的一方当事人有权就所有这些可预见的损失获得赔偿。⑥共同申请人有权就被申请人各种违约造成的他们投资总值的损失获得赔偿。共同申请人在合资企业的投资为10764514美元,包括两部分:共同申请人经验资的出资8730302美元;共同申请人未经验资的出资2034212美元。(3)共同申请人申请利润损失。①如上所述,由于另一方违约遭受损失的一方有权就合同履行原本可获得的利润要求对方补偿。由于被申请人的诉讼行为和第一起诉讼的强制执行,被申请人迫使共同申请人失去了特定的利润,②相应的,共同申请人有权就利润损失获得赔偿,共同申请人保留在程序进行的适当时间确定本请求具体数额的权利。(4)共同申请人请求明确裁决诉讼判令的租金不能支付。基于前述原因,依据伪造文件提起诉讼,被申请人非法收回了其在合资企业的出资,违反了对共同申请人的义务。因此,共同申请人请求仲裁庭明确裁决合资企业不应支付任何一起诉讼中确定的租金。(5)共同申请人请求明确裁决责令被申请人撤回诉讼请求。①诉讼中的争议涉及合资企业的合资者对被申请人依据合资合同投入合资企业的部分财产如何对待的分歧,因此,它们是“源于合同的履行或者与合同有关的争议”,因此,应归人合同第58条包含的巴黎ICC仲裁的协议的范围。这些争议无疑受ICC仲裁协议约束。②共同申请人请求仲裁庭裁令巴黎ICC仲裁是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源于合资合同争议的排他性的适当法庭,并裁令被申请人撤回其在诉讼中的所有请求。(6)共同申请人请求赔付在诉讼中进行抗辩花费的所有费用。①由于被申请人违反对共同申请人的义务开始并维持诉讼,迫使共同申请人对诉讼请求进行抗辩,迄今已花费35万美元。②因此,共同申请人请求赔付这些费用。(7)共同申请人请求宣布被申请人严重违约,合资企业应视为终止。而且,通过开始并维持诉讼,被申请人违反了合资合同第58条,并导致合资企业如合同第51条所界定的“无法继续运营或实现合同设定的经营目的”。因此,请求裁令合资企业被视为终止。(8)共同申请人请求赔付与本仲裁相关的所有费用。共同申请人请求裁令被申请人承担共同申请人因本仲裁花费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ICC仲裁受理费、管理费以及仲裁员、专家、顾问、证人和法律顾问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