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予承认和执行国际商会仲裁院仲裁裁决的请示的复函
(2008年6月2日 [2008]民四他字第11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7]鲁民四他字第12号《关于不予承认和执行国际商会仲裁院仲裁裁决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本案仲裁裁决系国际商会仲裁院作出,应根据我国加入的1958年《
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进行审查。
Hemofarm DD、MAG国际贸易公司、苏拉么媒体有限公司与济南永宁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在《济南--海慕法姆制药有限公司合资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仅约束合资合同当事人就合资事项发生的争议,不能约束济南永宁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与合资公司济南--海慕法姆制药有限公司之问的租赁合同纠纷。国际商会仲裁院在仲裁Hemofarm DD、MAG国际贸易公司、苏拉么媒体有限公司与济南永宁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合资合同纠纷案件中,对济南永宁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与合资公司济南--海慕法姆制药有限公司之间的租赁合同纠纷进行了审理和裁决,超出了合资合同约定的仲裁协议的范围。在中国有关法院就济南永宁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与合资公司济南--海慕法姆制药有限公司之间的租赁合同纠纷裁定对合资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并作出判决的情况下,国际商会仲裁院再对济南永宁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与合资公司济南--海慕法姆制药有限公司之间的租赁合同纠纷进行审理并裁决,侵犯了中国的司法主权和中国法院的司法管辖权。依据《
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第
五条第一款(丙)项和第二款(乙)项之规定,应拒绝承认和执行国际商会仲裁院第13464/MS/JB/JEM号仲裁裁决。
同意你院的请示意见。
此复
附: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不予承认和执行国际商会仲裁院仲裁裁决的请示
(2008年1月30日 [2007]鲁民四他字第12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申请人Hemofarm DD、MAG国际贸易公司、苏拉么媒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济南永宁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承认及执行国际商会仲裁院第13464/MS,/JB/JEM号仲裁裁决一案,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济南中院)以裁决内容超出仲裁协议范围、裁决事项不可仲裁、承认和执行该裁决违反我国公共政策为由,拟不予承认及执行。我院经审查,同意济南中院意见。依照你院法发[1995]18号《
关于人民法院处理与涉外仲裁及外国仲裁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特此请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