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月9日,仲裁庭开庭审理瑞克公司诉奥克斯集团案。瑞克公司提出的仲裁请求为:(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申请人经济损失2709740欧元;(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用和相关费用;(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仲裁受理费和申请人聘请的外籍仲裁员费用及其他仲裁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其他费用。
瑞克公司在主张额外完成的视觉效果动画片的额外报酬的申请中提出:“为使被申请人方面清楚地了解整车完成后的效果及便于被申请人对外宣传,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了制作视觉效果动画片的要约,被申请人最终以7500欧元的价格接受了该要约。申请人按约完成了该项工作,并于2004年10月16日,郑坚江一行人等访问西班牙期间进行了现场演示,并将制作好的DVD光盘交付给被申请人。双方之间就该动画片制作达成的要约及承诺已经构成一份新的合同,鉴于申请人已完成该项工作并已实际交付,被申请人理应支付相应的报酬。”
仲裁庭审查后关于DVD制作费作如下认定:虽然没有被申请人同意支付的证据,但有证据表明被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在西班牙观看了这盘DVD,证明申请人确实制作了DVD,而这不在合同约定的技术范围内,仲裁庭决定予以支持。
仲裁庭对本案的裁决结果如下:(1)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907500欧元;(2)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3)本案仲裁费为人民币416323元,由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各承担50%,因申请人已经全额预缴了仲裁费用,故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208161.50元。
三、双方当事人的理由
奥克斯集团申请不予执行的理由如下:
1.瑞克公司与奥克斯集团没有订立仲裁协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对本案没有管辖权,[2007]中国贸仲沪裁字第224号仲裁裁决是无效的。
2.本案裁决认定事实有误、证据不足,被执行人不需要支付给瑞克公司款项。
3.裁决支付7500欧元DVD制作费,超出仲裁范围。瑞克公司请求支付额外完成视觉效果动画片报酬,属合同外的报酬,奥克斯集团认为对于没有合同约定依据和其同意、确认证据的报酬,均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仲裁庭无权仲裁。且仲裁庭认为该笔款项没有奥克斯集团同意支付的证据,也不在合同约定的技术开发范围内,但仍予以支持违反法律规定。
4.裁决书认定,有证据表明奥克斯集团的法定代表人在西班牙观看了DVD,与事实不符,认定事实不清。